现代司法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都有哪些法理基础?

之言聊聊 2024-06-03 12:02:43

众所周知,案件事实的认定以证据为基础。证据保留着某一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形态、结构、 属性等信息。

证据之信息表征的属性,使得大数据技术有效应用于案件事实认定成为可能,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数据是反映客观事物属性的记录,是信息的来源。

而且,大数据时代犯罪呈现出网络化和科技化的发展趋势,案件信息更多地表现为无限关联且可流动、可运算的数据;其二,大数据技术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突破原有的时空限制,将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进行连接,以数据为载体、以算法为工具,促进案件事实的认定。

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基于 海量数据的研究手段,以数据可视化的方式处理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相关性,既可拓展和深化司法主体事实认定的能力,又可有效提高司法证明活动的效率、提升事实认定结果的可靠性。

当下有关大数据司法应用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形式、证据规则等方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其一,大数据应用于刑事司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二,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其三,大数据分析报告运用的具体规则。如附属性规则、综合验证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有限采纳原则等;

其四,大数据分析报告质证实质化路径的建设;其五,探索大数据的证据地位,即有无必要将其单独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其六,大数据证明的运行机理;其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诚然,上述研究对于促进大数据司法应用的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这些研究也有值得深思和商榷之处。其一,有学者虽然提及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司法证明和事实认定的问题,但并未进一步区分诉讼形式和不同诉讼形式下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其二,学者在纠结大数据证据形式的同时, 忽视了基于大数据的案件事实认定与传统案件事实认定方式的不同;

其三,诸多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都提出利用规则对大数据司法运用进行规制,但并未虑及大数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线上线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已经转向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双重空间融贯的要求,亦未从“虚”“实”结合的角度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事实认定的问题进行总结, 并指明行动的路径。

鉴于此,下面我将立足“审判中心主义”立场,以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为起点,围绕大数据技术展开分析和研究,从事实认定的原理、认定方式的变化及面临的基本问题等入手,考虑从主体维度、过程维度、应用维度和逻辑维度予以改进,坚持人本主义,促进可视正义和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司法应用,以相关促因果,进而保障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原理 案件事实的重构和认定是一个系统性、过程性、要素式的概念。此活动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证据建构法律事实来无限趋近客观真实,致力于以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构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原理,可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 级依次解构为“犯罪重建理论”“案件结构理论”和“证据之镜理论”。

宏观:犯罪重建理论

案件事实从来都不是主动展示的,而是被发现、被阐释、被重构和被认定的。犯罪重建的目的 是确定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和事件。

犯罪重建包括四个要素,分别是主体、方法、动态变化的证据和重建主体的逻辑和心理影响。进行犯罪重建,犯罪现场重建是核心。因为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多被遗留在犯罪现场,并通过人的记忆、痕迹物证、电子数据等形式予以固化并反映。

最终, 犯罪重建的结果取决于整个证据系统的功能,包括最终取得的证据的数量,以及这些证据的关联方式和一致性程度。

事实认定者对犯罪各项构成要素及其内在联系进行深入分析,分析犯罪重构案件事实中人、事、物之间的关系,再现行为人的犯罪轨迹。本质上,任何案件中的要素都具有特定性和生动性,这是构建和还原以因果逻辑为基础的案件事实的基础。

通过证据重建的犯罪与客观发生的犯罪存在一定距离,这也符合认识论的要求。 然而,与传统犯罪重建和案件事实认定不同的是,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将犯罪人与被害人空间进 行了割裂。

同时,基于时间的不可逆与不可中断的特性,在网络犯罪时空下,形成了点对点的犯罪 时空格局。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突破时间一维性与空间虚实错位的局限,将人类的思维推进到四维空间,可服务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犯罪重建和轨迹追索。在此背景下,基于大数据技术,事实认定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可调用多类多样的电子数据,从技术上无限“还原”案件事实。

基于大数据技术,专业人员抽取风险规则和样本数据关系,通过特定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以相关关系为载体整合出有效的规则,辅以证据结构组合和逻辑推理,在样本空间中可以产生一个特定的结果。

此外,基于大数据的案件事实认定,可强化“虚”“实”证据的补强印证,夯实诉讼事实认证 的基础,提升事实认知的可接受度。有了“结构”,案件事实才得以被“可视化”,才可以被人们表达、感知和认识。

案件事实是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信息等要素构整体所形成的特定结构系统。在案件事实这个 系统中,以行为方式作为主要表现形式,或者说行为贯穿案件事实结构系统的始终。

而行为的发生 和发展具有连贯性。犯罪行为的本质是犯罪点在特定空间所形成的线,是无数点在一定的时空内 所形成的轨迹。既然行为是若干静态点的动态的、有秩序的组合,就应该从动、静两个层面对行为 进行解构。

动态观察,犯罪行为可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一幅具有一定逻辑顺序的结构蓝图。行为是一个过 程,是一个由起点和终点连接而成的线段。查明案件事实就是要查明这个线段内行为人的行踪轨迹;

静态分析,犯罪行为包括人、物、时、空、痕(包括物理空间的痕迹物证和虚拟空间的信息痕迹) 等要素。而犯罪行为中,所有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限制,形成了一种链式结构。当此种结构存在科学合理性时,则案件事实的认定趋于客观真实。

根据极限定律,当此结构越科学、越符合逻辑, 事实认定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越趋近于客观真实。

微观:证据之镜理论

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基础在于证据,没有证据这面“镜子”和桥梁,就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现场遗留的证据材料必然记录了行为人、被害人自身的信息,甚至包括犯罪的时间、空间、方式、 过程等的变化信息。

案件事实认定者的任务就是要从物理空间、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发现、收集证据材料,甚至在虚实空间之间来回切换寻找“行为”证据,并对其所反映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研判,从而由点至线、由线至面,对案件事实碎片进行拼凑、补漏和整合,判断犯罪行为发生与否及发生的程度。

案件事实认定实际上是认定主体运用证据进行推论,在头脑中重建发生的事实。

证据所包含的 信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随时间推移,证据可能被污染、毁灭、证据链条间隙增大甚至断裂。因而,认定主体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然是对事实存在之可能性所做的判断,但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且蕴含着各种错误可能发生的危险。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证据应当呈包容性态度,应当鼓励采纳证据,而非排除证据。证据越多,构成的证据链条越完整,认定的案件事实越准确。

大数据时代案件事实认定方式的变化

大数据时代,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呈现出从人工为主迈向人智结合、从被动认定转向主动预测 和即时认定、从离散认定演化为整体认定之新变化。

(一)从人工为主迈向人智结合 不可否认,传统事实认定方式存在一定的主观模糊性。事实认定者借助自身经验、逻辑和常识 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主观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但是,人的主观能 动性存在“有限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等局限。而且,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标准是依托大数据技术,以人智结合方式来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可能。

此种认定方式具有科学性、可视化、还原化、可检验性和相对准确性等优势。人智结合认定方式强调数据的关联性和海量 性、算法的稳健性。基于大数据技术,可实现数据的快速收集、处理、加工、分析,效率远高于人 工。

此外,与小数据相比,大数据不但意味着数据体量的增多,还意味着数据结构、获取方式、处 理方式和运作路径的转变。

这一系列变化,意味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已从基于有限数据的人工 为主导开始转向基于大数据的人智结合。

大数据时代,与犯罪相关的大部分要素和片段(比如人、物、事、时、空、痕等)通过数据的形式进行记录。即使未被全部记录,也可通过不同侧面存储的相关海量数据联接、分析,拼接或描 绘出行为人的犯罪轨迹。

基于大数据的人智结合的案件事实认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人类 认知的有限性,能够在一个更完整的框架下求解案件的争议碎片。(二)由被动认定转向主动预测和即时认定任何事实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维度中。

事实的发生与事实的认定在时空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 时序差异。事实的发生总是先于事实的认定。案件发生后,事实认定者才开始启动诉讼程序、寻找 线索,追溯、还原犯罪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事实认定系事后被动进行的。

此外,在事后 被动认定时,证据材料的物化属性易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受到影响,且目击证人的感知、记忆和反馈能力也会因为时间推移而变得模糊不可信,这些都会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并非完全准确。 需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才能谈得上认定。对于未发生的事实,只能称之为预测。大数据时代,案件事实认定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时空距离被缩短,一定程度上, 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案件事实认定可以同步启动。

大数据实时化、动态化的特点,使得案件事实认定的节点前移,增强认定活动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当然,“主动性”也意味着这种认定方式蕴含着比 被动认定方式更大的误判风险或侵权风险,故应用时更需谨慎考量。

数字社会中,犯罪时空从传统单一犯罪空间(这个空间内犯罪人与被害人往往有现实接触或处 于可视空间内)演变到超视距空间内点对点的犯罪实施,犯罪现场由单个变成两个甚至多个。大数 据技术赋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使得整个犯罪时空都可被涵摄在事实认定者的视域之下。

数据的无 边界特性,可消除相关主体在获取信息、证据分析、推理解释方面的时空障碍,使得案件事实的认 定方法由被动向主动转移。然而,此种数据资产,必须与实体证据相结合,如与具体的受害人、及 客观存在的犯罪结果等相结合,其认定案件事实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直以来,案件事实认定方式是由点到线,再形成事实的横向或纵向面。这是一种从点到线、 由线到面的碎片延伸与整合过程,即离散型的案件事实认定方式。传统的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 各证据材料通常是孤立和碎片化的存在,彼此的联系与协同大多也是浅层次的盲目聚合和无序堆 砌。

证据的稀缺性间接影响了信息的获取能力及信息的处理能力。这使得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相 对较大。较之于离散型的案件事实认定方式,基于大数据的案件事实认定,强调数据分析的整体性。

案 件事实认定过程中,事实认定者可从多个渠道获取海量乃至全量数据,在此过程中,事实认定者需还原出广义上的“大事实”,即先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海量甚至全量数据,再通过犯罪网络关系分析、数据画像等方法得出 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事实片段。

在此基础上,事实认定者再去还原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完整生 活、工作事实。而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必然存在于这个“大事实”之中。

利用大数据进行案件事实认定,事实认定者需要在虚拟与现实的不断交叠中抽丝剥茧,进而完 成整体性事实与全案数据、个别性事实与单一数据信息之间相互补强的整体化证明。在此过程中, 传统一维时空的因果流向将转化为更高级的多维时空聚合。

利用大数据技术,经数据分析,事实认定者可从海量数据中抽取出大量的与犯罪相关的细节、片段、数据、信息和点滴,并进行相关性 串接,从而能将表面看似毫无意义、互不关联的数据碎片拼出一幅清晰完整的图谱,进而实现对 犯罪的重建。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整体性认定并不是要否定离散型认定,而是遵循从离散分 析到整体认知的递进逻辑,这也是离散型认定的必然发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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