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关于执行,这10个期限一定要知道!

俣哥财税法 2024-05-29 10:23:03

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执行期限并不了解,很多人会因此对法院执行产生怀疑。因此,俣哥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执行的10个期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希望大家能够以更冷静的目光看待执行。

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贷纠纷,金额在100万以上,且上诉法院在成都的话,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诉俣哥,也许能帮到你。

1、审核期限

如果在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胜诉以后,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那债权人是不是随时都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在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的2年以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如果申请超过时间后都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法院就认为债权人,自动放弃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上诉年限也是在规定还款年限或有证据证明的最后一次要债后的2年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债权人还是没有提起上诉的话,那么,法院同样认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比如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村民老陈,就因为在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既没有直接向老张催还债务,也没有通过社交平台催款,最终老张欠他的61万,合理合法地不用还了!

因此,当我们在借贷纠纷中胜诉以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强制执行也是目前债权人除了欠债人良心发现以外,唯一能够拿回欠债的合法办法!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后,法院会在立案以后的7天以内确定案件的承办人,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

同时,如果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一旦确定好法院承办人以后,承办人就应该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而在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其中就包括了转让、出租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支出大额资金;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2、执行期限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如果在执行中涉及到了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外,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而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则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不过,包括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中止执行的期间;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过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只有6个月的执行时间,超过6个月以后就会被“终本”,但“终本”不等于放弃,而是暂时搁置,只要法院或申请人有了欠债人名下有资产的线索,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但是,也要清楚的是,执行期间都没法顺利执行的,在“终本”后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就会更小,而且其线索主要由债权人,也就是申请人提供。

3、最后办法

几乎每一个债权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都希望法院能够从找人、找证据、找资产、完成执行,形成一条龙的服务。

不过,现实却往往与希望背道而驰,在执行案件中,除非是案件很好执行,或者你的案件刚好被法院抓为重点宣传的典型。否则,一般情况下,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欠债人踪迹、欠债人名下的资产线索,不然案件只能是无限期等待。

因此,在此时大家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债权是自己的,而找证据、找线索、找人的任务都是自己的,只有自己能提供相应线索的,最后才能顺利执行。

另外,俣哥希望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也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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