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当庭判醉酒开车“驶”不得

吉林城市融媒 2024-02-27 15:21:42

2023年12月8日18时38分许,景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A屯亲属家饮酒后无证驾驶弟弟的车辆,由东向西往自己家中行驶,车辆行驶至B屯西侧道路附近时,与沿此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车辆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景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景某带至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景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45.8mg/100mL。

2024年2月21日,该案在伊通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景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对其当庭进行了宣判,景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春节过后,依然存在探亲访友、团聚喝酒,但一定要注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的严重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遵守法律,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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