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成效是衡量法治建设的重要指标

之言聊聊 2024-06-03 12:02:37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依法能动履职,为刑事案件诉源治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检察建议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够起到“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有助于从源头化解因刑事案件而激化的社会矛盾。但在实践中,受制度建构的影响,刑事案件诉源治理与检察建议之间的融合度不深,如何激活检察建议在刑事案件诉源治理中应有的机制作用是检察建议制度未来发展必须解决的核心命题。

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运行机制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诉源治理旨在直指问题根源,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在民事司法领域,诉源治理的热点在于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刑事案件中,“诉”具有不可逆转性,以“非诉”为目的进行重点投入既有悖于司法规律,也不符合当下的刑事诉讼实践。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动性是其法律监督属性的根本体现,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运行机制至少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在“诉前”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首要目标。

例如2022年12月22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强调,要注重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

第二,在“诉中”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例如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强化专门矫治教育考察工作,同步开展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司法救助等工作,以实现诉源治理的目标。第三,在“诉后”能动履职。

例如,自2018年以来,最高检已先后围绕“校园安全”“寄递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通过“我管”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充分履职,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运行机制并不完全依托于刑事诉讼的流程。刑事诉讼具有被动性,检察建议作为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的精神。

但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与检察建议融合不深,在以检察建议参与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出现文书质量不高、制发程序不规范、刚性不足的问题。

推动检察建议在刑事案件诉源治理中走深走实,需进一步提高认识,需要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加强多方联动密切配合,构建新时代诉源治理和检察建议工作的新格局。

只有在行为人已实施了危险行为,或者是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了某种后果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如果仅依托诉讼流程,就容易形成“办理刑事案件是硬性任务,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是附属产品”的思维误区。

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地方实践与困境

基于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笔者选取工作地河南省L市Y区作为探查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现状的研究对象,希望通过Y区的个案,从微观视角把握刑事案件诉源治理中检察建议的运行场景,总结其取得的成功经验与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探究成因。

(一)以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实践现状

2020-2023年,L市Y区人民检察院共制发20份与刑事案件有关的检察建议,其中2020年制发3份,2021年制发6份,2022年制发6份,2023年制发5份。通过梳理这些检察建议,可以发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制发的检察建议居多。在20件检察建议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有12件,占比60%,内容涵盖法治教育、住宿经营管理、交通执法等多个方面。

二是积极跟进最高检制发的检察建议。在最高检制发出检察建议后,Y区人民检察院会基于本院办案实际进行跟进。三是存在针对同一领域的问题多次发出的现象。例如针对未成年人住宿问题,Y区人民检察院在4年的时间内针对辖区内的案件办理情况多次向相关部门制发。

(二)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困境

从L市Y区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情况中可以窥见基层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某些困境,无论是检察建议的制作和发出本身,还是将检察建议运用于诉源治理的过程,均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检察建议认识的视角:以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意识不强。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大、种类丰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理应从各类刑事案件中归纳总结出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延伸办案效果。

但在地方实践中,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数量与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严重不匹配,制发的领域也较为狭隘,严重制约了检察建议参与诉源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从主观上看,这反映出部分检察人员制发检察建议的意识不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不足。

例如,一些检察人员只注重埋头办案,认为检察建议只是办理案件的“副产品”;一些检察人员认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就是提起公诉,不制发检察建议、不参与诉源治理不会对工作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检察建议制作的视角:亟需高质量的检察建议。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面对的是一系列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如果不能从质量上牢牢把握住检察建议的生命线,其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在实践中,由于基层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刑事检察部门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容易陷入“为了发出而制作”的误区。

例如对最高检的检察建议“照本宣科”,不考虑本地区实际,致使检察建议的操作性不足;再如,对涉案行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时,“加强监管”“加强宣传工作”是“重灾区”,言必及“宣传”成为套路,但鲜有深入研究如何监管、如何开展宣传工作。3.检察建议发出的视角:尚需依法规范发出。

涉同一罪名的刑事案件虽然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侵犯法益相同,对其归纳总结即可做到深挖痛点、精准发力。但受考核机制的影响,部分检察机关就相同的问题多次、反复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参与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严肃性。

此外,如何将检察建议送达也是困扰基层检察院的问题。由刑事案件管辖权引发的检察建议权之争制约了检察建议的灵活性。如对于跨区域非法售卖麻精药品的案件,买方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想针对麻精药品的监管发出检察建议时很难触及外地,与当地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促进类案治理的难度较大。

检察建议运用的视角: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但是,该规定中并没有说明不回复的后果。在实践中,基于检察建议中“建议”二字的含义,部分被制发单位存在思维误区,有的认为自己的单位没有违法犯罪,不需要听取检察院的“一己之见”;有的认为“建议”有希望之意,没有约束力,可以不接受。

由此可见,检察建议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约束性不足的情况,刑事检察建议中提出的相关整改措施能否落实,取决于被建议单位是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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