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纳税的“巨雷”会爆吗?!

翠供应 2024-06-27 13:37:27

近期,部分地区纷纷展开“纳税”回头看行动,部分公司甚至因为税务问题而宣布停业。

对于部分地区商业保理行业来说,也一直有把“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头顶:

它就是差额纳税。

在营改增之前,部分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营业税曾明确可以适用“差额纳税”方式征税。如深圳前海曾明确对于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售差额征收营业税。

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此外,包括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及重庆市等均支持应差额方式征收营业税,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商业保理公司入驻。

营改增后,由于商业保理属于新兴行业,对于保理公司购入应收账款再卖出的商业模式(统称“再保理模式”)下增值税缴纳并未有单独的、例外的增值税纳税方式规定: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遵循业务实质,默认了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差额缴纳增值税,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则仍按传统保理业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差额纳税在上述少部分区域形成了一种监管默契,然而至今上述区域税务机关仍未出台明文,允许以差额方式缴纳增值税。

为了规避自身风险,部分被默认以差额方式征税的保理公司还被要求出具自担税收风险的承诺函。

这对这些商业保理公司,构成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因为差额纳税的解释权在税务主管机关,且关风险已明确由这些保理公司承担,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排除存在这种默契被打破,继而导致税务风险爆发的可能。

以某采取差额纳税的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其在发行ABS/ABN时,亦会就该等风险做详细披露:

来源:近期某ABN募集说明书

小供认为,商业保理业务增值税差额纳税抑或全额纳税实质上是税目适用问题,而税目适用问题必须要回归到业务本身的商业实质层面进行分析,任何一刀切的做法显然都不符合我国税法所秉承的“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

小供也希望监管借鉴部分区域差额纳税领域的做法,明确政策、广泛推广和执行,在免除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中的面临种极强的不确定性和担忧的同时,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增值税税目适用建议

现阶段市场常见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可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三)坏账担保保理。下面我们分析不同展业模式的业务特点,并提出增值税税目适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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