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科普|学校心理咨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华怡心辰 2024-06-18 09:40:33

相信有过社会心理咨询经验的老师们会明显感觉到,在学校做心理咨询时,与社会心理咨询有很大的不同。

由于学生的发展阶段,学校环境与要求,心理老师所处的工作岗位等原因,我们在学校为学生做心理咨询时,需要跳出社会心理咨询的结构,重新思考更适用于学生情况的咨询办法。

一起来了解下,我们需要注意在此过程中的哪些事项,更有利于咨询工作的开展和学生的发展与成长。

1.学校心理咨询的特征

作为心理老师心理工作的一部分,了解学校心理咨询和社会心理咨询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服务学生,也能够提高我们的专业认知。

社会心理咨询的环境背景广泛,可以发生在社区、医院、企业,甚至是在线平台。服务对象包括各个年龄段的个体、家庭、团体或组织,且基本都为自愿前来咨询,问题范围则覆盖了更多的生活领域。

而学校心理咨询的环境背景集中在学校内部,一般都有为学生提供专门的咨询室。我们关注的问题范围主要围绕学习困难、考试焦虑、同伴关系和家庭问题等,涉及到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

学生们通常只能在课间或放学后进行咨询,且由于学业繁重,他们并没有太多时间真正进行长程咨询。学生们也很可能都是非自愿进行咨询,这会让咨询的开展十分受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阻抗行为很可能发生。通常都是当心理筛查出现预警或班主任观察发现学生异常的情况下,学生被安排进入咨询室。

还有一个心理老师们都很头疼的问题,那就是许多学生的问题与家庭息息相关,并非和学生一人咨询就可以解决的。但和家长咨询并非易事,要在工作时间开展复杂的家庭咨询更是难上加难。

总结来说就是,没时间、非自愿、家庭配合难。这便要求心理老师们注意将社会心理咨询的目标放下,思考在学校环境中更适用和实用的方法。

针对学生没时间,我们可以更多采用焦点解决短期疗法、书信疗愈、艺术疗愈、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和关怀等方式帮助学生。避免建立过大的咨询期待,认为必须“帮助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得疗愈”。当教师的焦虑放下了,学生或许也能更自在地表达自己、释放自己。

针对学生非自愿,心理老师可以先与学生建立轻松的对话方式,再如实与学生说明情况。一上来便直接说明情况和回避实际情况都是不太可取的,我们需要的是与学生建立信任的关系,对学生也需要保持尊重、真诚。

针对家庭配合难的问题,其实已经不是心理老师单方面可以着手解决的问题了。我们都知道一个家庭的动力、结构有多么复杂,只有当这个家庭中有人站出来,看到家庭存在的问题时,整个家庭才可能发生改变。

而这个人往往是孩子,可是孩子仍处于发展阶段,他们看到问题却不知如何解决,往往成为牺牲者。我们作为心理老师,需要看到并承认这些,接纳自己并非无所不能。

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可能”,而非“必须”。这种“尽可能”包含着我们心中的希望、实际的努力、和坦然应对的心态。比如,对于某一学生的问题实在不能处理,我们能做的就是确保Ta的安全,帮助Ta更好地渡过这一发展阶段,然后相信Ta。

学校的心理咨询,需要心理老师们具备更强大的内心。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心理危机事件,是为了兼顾课程与咨询,更为了成为学生心中的“光”。

2.如何处理“双重身份”问题?

2012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版)》(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说明:开展心理辅导必须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可能损害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要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的倾向。

然而《纲要》对心理辅导的职业伦理规范说得比较宏观,并没有细则指导,再加上中小学的心理咨询工作因其服务对象基本都是未成年人,心理老师基本都身兼教师、咨询师、行政工作等多个角色,致使中小学心理教师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常常遭遇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

因此,心理教师既要加强专业伦理的学习,也需要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结合学校教育的大背景来贯彻执行,更好地实现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由于学生大多会根据老师管理事务的权重以及出现的频率认识老师,这就使得在学生眼里的排序首先是班主任,然后是科任老师,最后才是心理咨询师。

心理教师需要有意识地调控这几重关系,自觉、自然地完成角色切换。在校园、教室里,我们是“学科教师”或者“班主任”等,而一旦走进心理咨询室,我们就是“心理咨询师”,要有意识地“去学科化”及“去教师化”,进入“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状态。需要我们加强专业学习,保持专业的敏感度,在咨询工作中减少其他角色的痕迹。

如果遇到不可避免的双重关系时,作为心理咨询师需要告知来访学生多重关系可能带来的风险,给予学生权衡个人隐私信息披露程度的权利。

更需要注意的是,心理老师也需要确认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对学生的客观评估,应将咨询室中的信息收集与班主任、同学等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判断。

在非咨询的场景,如操场、教室内等可能与来访学生相处场景,若有其余人员在场,要避免将咨询内容过多披露,需要保护好学生隐私和信息。

3.学生咨询,如何把握保密原则?

保密是心理老师也是心理咨询师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咨询中的来访个人信息未经来访同意,均不能泄露给任何的第三方。但无法避免的是,家长、班主任或学校都会想要知晓学生心理咨询后的情况,此时,心理老师很容易陷入困境。

学校背景下的心理咨询有其特别的文化背景和教育原则,当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方权益发生冲突时,可以加强各方沟通,争取相互的理解,并遵守《伦理守则》中“善行”和“避免伤害”原则。

心理教师在实际咨询时,也可以适度引导学生讨论亲子沟通和师生沟通问题,增进学生与父母和老师的沟通能力。如果条件允许,在尊重来访学生意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家庭咨询的模式。

但保密原则也有它的执行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无需征求来访学生的同意,但需要告知来访学生,此种情况需要突破保密原则:

1. 当来访学生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时候;

2. 咨询中了解到与来访相关的触犯法律的事件,如家暴、性侵等。

当学生出现保密原则例外的情况发生时,便需要向学生说清楚情况。但需要注意以尊重、善行的原则为主,避免伤害学生自尊,以委婉的方式说明,并始终维护学生的权益。

4.学生转介工作的流程?

学校的心理咨询由于场地、制度、角色等限制,部分情况下需要将学生转介到外部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或权威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以下的三种情况,需要将学生进行咨询转介:

1. 超出学校心理咨询范围,需要药物等治疗的学生。如精神疾病、抑郁症、焦虑症、睡眠障碍等。心理老师需要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学生当事人,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同时开具转介单,推荐指定转介单位,做进一步诊断、治疗,并保持关注。

2. 超出心理老师个人能力范围,或与心理老师有多重关系,需转介其他咨询师或咨询机构。这种情况下心理老师需要向来访者说明转介原因,并推荐指定转介单位,同时填写转介单。

3. 来访者自己或家长要求更换咨询师或精神卫生机构。心理老师需要帮助学生家庭推荐指定转介单位并壤写转介单。

学校开展的心理咨询有限却意义重大,需要老师们谨记伦理守则,并随时灵活地转换教师与咨询师的身份角色。

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与思考中优化、完善自我的咨询方法,找到一条最适用于自己的学校咨询道路。这不仅是心理教师必经的专业成长历程,更是为了成为学生们在困境之下更温暖的援手。

编辑&审核 /舒莞

排版 /廖博闻

图源自网络,侵删。

参考文献:[1]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J].心理学报, 2018,50(011):1314-1322.

[2]宋志英.学校心理咨询职业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4.

[3]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M].教育部.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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