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了工作,能代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6-15 02:59:37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日,胡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

2023年7月24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口头通知胡某裁员,并要求胡某对工作进行交接。次日,公司派人进行工作交接,胡某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

在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胡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胡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意思表示完全自治的情况下,以合意的方式消灭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途径。用人单位主张其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就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合意解除的事实举证证明。

本案中,公司主张其因经营问题由公司工作人员王蕾电话通知胡某解除劳动合同,胡某虽在接到电话后就其所负责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分移交,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胡某已在电话中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且即使胡某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表示愿意接受解除,但其在随后与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电话沟通中明确表示其并非离职而系被辞退,同时提出了对经济补偿金的明确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明确表示需将经济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时,应当对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完整意思进行审查,不能仅以其曾经表达过同意解除的态度而直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综合胡某与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可知,胡某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系附条件,而双方始终未能就该附加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公司将胡某移出工作群,导致胡某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与胡某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胡某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4)浙07民终1836号

汪正楼律师,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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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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