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女子人流手术遭实习医生围观,怒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意阑珊哟 2022-05-15 11:54:27

众所周知,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其隐私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患者身体的某些私密位置,在日常生活中肯定是不会想让他人看到,但为了配合治疗,治愈病情,需要检查或做手术,也就被一览无遗。

虽然医生以及护士可能对此已经是见怪不怪,并没有其他的心思,但患者因羞耻心还是感到有些心理压力,较为严重的,还可能因此引发纠纷。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05年8月,梁某因决定做“人流手术”,在男友杜某的陪同下走进了青岛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经一系列的检查后,梁某躺在了手术台上,打了麻药,陷入昏睡前,梁某模模糊糊听到身边的女医生说:“手术过程可能要做一些研究……”

但梁某还来不及问仔细,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就因麻药生效而失去了意识,不清楚手术室内具体发生了什么,不过该场手术进行的顺利,手术后,梁某办理了退院手续。然而十几天后,梁某还是从男友的杜某的口中,获知了她手术时被实习医生围观的事情。

事发当天,在手术室外等候的杜某见好几个穿白大褂的年轻医生乌央乌央的走进手术室,还以为手术室内的梁某发生了不测,因此贴着手术室门听里面的动静,才反应过来,刚才的年轻医生都是些“实习生”,正观摩前辈的实践操作。

不过杜某对此有些接受不了,因为实习医生中还有几个男医生,在杜某的思想中,“男女有别”,而且杜某清楚女友的性格,认为这并没有经过女友的同意,但考虑到女友还在手术中,为避免发生意外,杜某即使心有愤怒和疑惑,也还是忍耐到了手术结束。

而女医生面对杜某的质问,倒也足够耐心,解释称这是现场观摩教学,也有不少女患者是由男医生进行流产手术,这事并不奇怪,并且他们已征得了梁某的同意。

但实际上梁某对此一无所知,尽管听到过女医生说要做些教学研究,但梁某对此并不太了解,也不知道有男实习医生围观,如果知道的话,她肯定是不同意的。从杜某口中得知此事后,梁某倍感羞耻,精神难以缓和过来,影响到了生活。

梁某认为医院方面侵犯了她的隐私,为此杜某和梁某也都去找过医院,希望能得到一声道歉,但院方却认为他们不存在过错,误以为梁某和杜某是来医院闹事的,扬言要报警。可想而知,梁某的内心更为愤怒,为给自己讨个公道,梁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那么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首先,医院认为此事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符合国际惯例,不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追究,但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其中第(3)款便是“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医院方面可组织实习医生进行现场观摩,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需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明确同意,对此无法接受的患者,可表示拒绝。

其次,医院声称事前已征得了患者的同意,但根据手术病例记载,手术开始后,梁某一直是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言语。医院方面也拿不出相关证据,证实事前就现场观摩一事与梁某商谈并征得了梁某的同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该案中可认定医院方面对梁某构成了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医院需公开向原告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最后,针对男医师给女患者做检查或手术的情况,虽然会因为病情而涉及到一些隐私问题,该现象也并非十分稀奇,但实际情况中其实会考虑到男女有别,注意保护隐私,保护女性权益,因此会要求第三方(如女护士或患者家属)在场陪伴,并且男医师还特别会向女患者说明、提醒女患者。

不止是女患者面对男医生时会感到羞耻,男医生也很怕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以及声誉造成影响。由此可见,医院也并非法外之地,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医院便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男医师给女患者做手术或检查是件很正常的事情,便要求女患者一定同意。

不可否认,医院带给众人的印象通常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护士在医疗过程中没有想那么多,甚至没有“男女之别”的概念,只是细致入微的把自己的工作进行下去,现场观摩也的确是医学生学生的一部分,以此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将来更好的进行自己的工作,但患者的合法权益依然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她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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