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兰州女子坐出租车捡到万元现金拒不归还,涉嫌盗窃罪

意阑珊哟 2022-05-15 10:59:18

拾金不昧是我们自古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之一,就比如《客窗闲话·义丐》中就记载着秀才何岳在捡到200两银子之后,非但没有私吞在第二天见有人寻找之后还主动归还,还不要酬谢的故事。而且也正是这些正能量的故事流传下来,让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人心中充满正义和阳光。(当事人人名均为化名)

就像在2020年3月27日的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邵庄乡朱庄村,依靠拾荒维持生计的83岁老人王某在一个饮水机中发现了一个小铁盒,在铁盒中存放着16000多元现金。捡到钱的他并没有在这笔意外之财中感受到快乐,反而焦急起来。因为过惯苦日子的知道在丢了这么多钱之后,那家人该有多么着急。

随后便和家人商量找寻失主,认为他的废品大多来自村里,来村委会找回快很多,于是第二天来到村委会寻求村干部的帮助,希望能早日找到失主。当日在村委会也来了一名男子曹某,他来村委会的目的就是寻找存在饮水机铁盒中的钱。

后来两人在村委会的见证下,核实清楚情况和丢失细节之后,王某将这笔钱全额还给了失主曹某。随后曹某拿出其中的2000元当作酬谢送给王某,但是他却说“这钱不是我的,还给你是应该的,钱还是自己亲手赚来的用着舒坦”当面谢绝了曹某的好意。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2021年8月的江苏无锡,曾女士在一次丢垃圾的过程中遗忘了原本被裹在黑色塑料袋中的9.9万元现金,随后在找这笔钱的时候发现钱没了,随后报警寻求帮助。后来在监控中发现,一名拾荒老者在曾女士丢掉的废品中捡到那笔钱。找到拾荒老者后,在民警的劝导和教育下归还了这笔钱。

在金钱的诱惑下,有些人通过教育和劝导还是可以归还财物的,但是有些人就忘记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在捡到钱后不顾及别人的感受,为了一己私欲侵占他人财物,这种做法不仅不提倡,还要依法处理。

2017年10月,大多数人都沉浸在国庆假日的快乐中,唯独甘肃省兰州市的孙某闷闷不乐。原来在一次乘坐出租车前往七里河区文化宫的时候,到站下车时遗忘了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而里面装有11800元的现金、手机以及多张证件和银行卡。

在发现丢失财物之后立即反身寻找那辆出租车,找到后在车上并没有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于是经过司机同意后返回家中。用家人的手机打去电话,但是对方一直不接听,随后便报了案。在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根据监控,锁定了嫌疑人关某。

在乘坐出租车时关某发现并带走了孙某的手提包后,就叫停了出租车,换乘其他车辆返回家中。当丈夫杨某问及手提包的时候,在杨某屡次劝说其归还财物的情况下,屡教不改依旧占有孙某财物拒不归还。并且在手机铃响之后采取不接听,关机等做法,让她失去了最后的机会。

当日23时许,民警在关某家中将其抓获,最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事后归还孙某手提包及其中财物。

别人遗忘丢失的财物难道不是无主之物,谁看到就是谁的?当然不是,在三个案件中,丢失的财物都属于遗忘物,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并且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某在发现别人的遗忘物时,在明知道属于他人财物的前提下,秘密地将手提包窃取到自己手中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在丢失人拨打电话时拒接,在家人劝说下不听,说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所以按照盗窃罪的罪行处罚。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后者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侵占罪中还有一点就是无因管理,这是一种合法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方式,目的在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第二个案件中,拾荒老人捡拾到9.9万元的遗忘物后,在代为保管期间将其占为己有,当事主在要求其归还时拒不归还的,应该按照侵占罪进行判罚。

所以,当我们在生活中发现了别人丢失的财物时,保持拾金不昧的品质,将其交给有关部门代为保管和寻找,让着急的失主可以早日找寻到丢失的财物。强行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后,当心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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