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村医开诊所进行这些事项,属于违法行为

垌菲的备忘录 2024-04-21 03:24:39

《南方周末》曾经报道了这样一则故事:一位五十多岁的村医,每日早早便开始接诊,忙碌至下午。他的医术受到村民的广泛认可,尽管处理的只是些小病小痛,但他始终尽心尽力。然而,这位村医的过去却隐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他曾在杭州因给一位被认为是“卖淫女”的病人看病,而意外卷入一场法律风波,甚至因此入狱。这段经历给他带来了深深的伤痛:

2008年的某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突然找来:这个人讲话很客气,说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村医去看看,村医发现,就是一个女的感冒了有点发烧,就打了针开了药……然而多次的接触后村医发现这其实是一个买淫窝点……在公诉机关看来,陆涛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陆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针对这位村医的遭遇,我们总结出三条关于村医合法行医的警示:

1.村医在接诊时,务必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病情,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性。对于涉及违法活动的场所或人员,应保持警惕,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这个例子中,村医发现了买淫窝点,第一次治疗也许是偶然的,但是后续上门就诊的行为,实际上也违反了关于执业地点的约束。

2.村医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协助。在面临疑似违法情况时,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医疗行业的声誉——这一个案例中,有期徒刑+罚金的处罚,对于一个医生的声誉和自身的职业生涯都是巨大的打击。

3.村医应积极参与医疗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诊疗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得村民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加强与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农村医疗事业的发展——其实回头去看这个故事,村医的医术或许没有问题,但是专业素养也有待加强,我们记得古代医家扁鹊的“六不治”——《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言:“人之所病,病疾多;而医之所病,病道少,故病有六不治:骄恣不论于理,一不治也;轻身重财,二不治也;衣食不能适,三不治也;阴阳并,脏气不定,四不治也;形赢不能服药,五不治也;信巫不信医,六不治也——这里面其实也揭示了这一种情况:对于卖淫的组织者而言,这就是“重财轻身”的“六不治”之一,卖淫女只是组织者的赚钱工具,所以值得警惕。

上面的案例属于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下面我们看到一类更普遍的违规行为:“村医”退休后的“再营业”:

在某乡村,张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开设了一家个体诊所,声称能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他在这里经熟人介绍获得病源,并同时销售各类从网购等途径获得的OTC药物以及民间自制的草药,甚至开展针灸服务。然而,这家诊所并未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合法注册和管理,医生资质也存疑(注册地和执业地不一致)。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合格的医护人员,诊所的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给村民的健康带来了极大隐患。

不久后,一位村民因误诊在该诊所接受治疗,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事件曝光后,当地卫生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依法关闭了这家非法诊所。张先生也因其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

这个案例深刻警示我们,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村居民在就医时要选择合法、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保障自身健康权益。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指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治病救人,悬壶济世是一件造福社会的事情,但我们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职业行为,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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