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延安市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发现存在隐患;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设立专职救护队;矿井与延安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延安市矿山救护队到达煤矿的时间为100min;
2.矿井2024年3月份编制的《50106回采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50106回采工作面具有弱冲击危险性,矿井未配备专职冲击地压防治专业施工队伍;
3.50106综采工作面部分瓦斯抽采管路连接法兰盘螺栓未齐全紧固,瓦斯预抽管路主管与钻场支管连接的法兰螺栓仅安设4条;
4.50106综采工作面危险区域内的方木等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
5.50106综采工作面支架间浮煤较多未清理;
6.50110胶带顺槽除尘风机骨架风筒专用吊挂轨道吊挂在支护锚网上;
7.50110胶带顺槽巷道超过1000m未安装临时避险设施;
8.矿井没有及时清扫、冲洗50110胶带顺槽回风绕道处沉积煤尘;
9.50110胶带顺槽回风绕道两侧堆放各种管路、杂物,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50110胶带顺槽探放水钻孔未测斜;
11.开采自燃煤层的50236采煤工作面形成通风系统后,未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2.救护装备中多种气体检测仪2023年10月到期后未进行检测,2台高速电子风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13.西翼胶带大巷延伸(3)段未按《西翼胶带大巷延伸(3)段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对揭露断层前及过断层后5m范围巷道套棚喷浆;
14.50109回风顺槽、胶带顺槽口2处永久密闭墙内甲烷浓度分别达到82.6%、85.4%,矿井未采取管控措施;《50110胶带顺槽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中无巷道掘进过冲刷带期间加强瓦斯检查和截割岩石生产火花的管控措施;
15.50106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未制定采空区“见方”期间的防冲措施;
16.矿井2月份未检查主要通风机;
17.兼职矿山救护队设施不符合要求,干粉灭火器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版)》中数量要求配备,仅配备16台,其中3台压力不足;
18.井下车辆交通管控系统“行人不行车”设置不完善,没有增加“行人优先,禁止车辆运行”的设置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矿山救护规程》4.4;
2.《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十八条;《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三);
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
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
6.《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_20184.4.4.5;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一款;
10.《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八项;《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三十六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
17.《矿山救护规程》7.6;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罚: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十五万元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矿长吕绪富处四千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岳勇处四千元罚款;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矿长吕绪富处四千元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对总工程师岳勇处四千元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陆仟元整(¥496,000.00)。
延安市华龙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1月2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贯屯乡龙湾村,法定代表人为张文伟。井田面积110.2386平方公里,30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