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审判公开质效,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之言聊聊 2024-06-02 12:00:44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传统司法运行机制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线诉讼成为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审判活动作为司法活动不可缺少的一环,加之法庭空间从实体向虚拟的转换引发了一连串诉讼习惯的改变,“确立和阐释与线上诉讼相适应的审判机理”十分必要。

审判公开作为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它在实践中的质效是 刑事在线庭审活动成功与否的试金石。

然而目前 学术界关于刑事在线庭审与审判公开关系的研究较薄弱,因此下面将从梳理我国刑事在线庭审的发展现况入手,思考审判公开原则对刑事在线庭审的重要性,接着阐明我国当前刑事在线庭审的 审判公开质效不尽人意,最后提出相应解决思路。

一、刑事在线庭审是一种新的刑事庭审方式

刑事在线庭审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参与庭审的主要主体①至少一方与其他主要主体不在同一个物理空间,而是借助通讯技术手段 在异地同时参与审理同一起案件的庭审方式。

与存续上千年之久的传统刑事线下庭审相比,刑事 在线庭审展现出“一个不同一”和“两个同一”:

其 一,空间不同一,控辩审三方异地参与庭审,即至少有一方与其他两方不同时处于同一物理空间当中。这是在线庭审的最突出特点;

其二,时间同一,控辩审三方在同一时间参与庭审工作,彼此之 间同样也要有实时的交流互动;

其三,工作内容同一,控辩审三方共同处理同一起案件,各自在网络空间中的法庭上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这种新型的刑事庭审方式已经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接纳,而且在线庭审和线下庭审已经从实务和立法层面得到平等对待。

纵观我国刑事在线庭审的实践情况,早在2020年之前,全国已有少数地方尝试了此种庭审方式,如深圳等地。

总体来看,2020年2月至4月,全国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采用了在线庭审这一新型的庭审方式,其中浙江、广东、贵州、云南等地运用较早,西藏、新疆等地运用较晚。

时至今日,全国仍然有多地法院采取此种方式审理 一部分刑事案件。从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层面考察,早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有零星条文涉及在线庭审,并未对我国刑事庭审方式产生明显影响,2020 年以来, 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了办案规定。

放眼域外,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司法机构, 以及欧洲人权法院都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相应的远 程办案措施来应对当前的审判工作,各有侧重,不过终极目的殊途同归,均是希望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总而言之,刑事在线庭审是社会发展内在驱动的结果,已经逐渐从策略性转为常态性地使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不可逆的态势。它绝不是偶然出现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科技服务于现代司法 活动的必然产物。

我认为刑事在线庭审是在提升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抗风险能力的现实需求之下加速推广,为缓解办案压力,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提高审判人员、公诉人参与庭审活动的能力,保障各类人权,落实法治教育,向世界展示我 国司法文明的进步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判公开原则之于刑事在线庭审的重要性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 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就刑事在线庭审工作而言,审判公开原则在实现法院审判权 的正当行使,保障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这两个方 面能够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保证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不论在线庭审还是线下庭审,法院都必须公正行使审判权。在传统的线下庭审时期,即使没有互联网的介入,民众仍然可以亲临实体法庭现场旁听案件审理情况,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舆论监督”的方式促使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

但到了高度依赖互联网的在线庭审时代,与案件无关的社会公众一般很难在实体法庭内旁听庭审实况,一旦民众无法找到线上法庭的入口,普通民众将无法实时观看庭审。

如此一来,舆论监 督权便成为空谈。所以当在线庭审正在进行时, 法院必须切实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为社会公众提 供旁听的入口。唯有如此,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权得以行使,进而激励法官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如今的审判公开应当是对审判过程中各种审 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在传统的线下庭审时期, 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可以通过面对面的 口头方式实现,快速且直接,沟通效果较好。相关 的审判信息的公开效率非常高,当事人的辩护权、 程序选择权、诉讼知情权等诉讼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到了对互联网高度依赖的在线庭审时代,如果法院的在线庭审平台不能满足当事人的 诉讼需求,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实时获取审判过 程中的所有信息,这将会使在线庭审陷入耗时、低效、无序的混乱状态,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得到贯彻。

所以为了保障参加在线庭审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的信息平台建设质量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要将相关的审判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地传递 给当事人,进而促进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得到充 分的保障。

三、我国当前刑事在线庭审的审判公开

质效的回落 充分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是刑事在线庭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判公开不是单纯进行法治教育, 其最终目的应当是在内外因的共同作用下确保审 判权的正当行使,以此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并 接受社会监督。遗憾的是当前的刑事在线庭审工作中,我国审判机关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力度 并不足够。

(一)审判公开的深度不够

当法庭空间由实体转向虚拟,现场旁听人员 少之又少,一旦缺乏技术支持,社会人士无法在网 络空间中找到进入法庭的入口,那么曾经的“公开 庭审”就会变成“闭门庭审”。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明确,有相当一部分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的同时也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向社会直播庭 审实况。但实际上,还有相当多数量的刑事案件虽然是在线庭审,却没有向大众直播,只是通过官 方媒体陆续报道少量案件。

例如,2020 年 3 月 4 日,重庆垫江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的黄某某非法 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一案。2020年3月17日,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的黄某诈骗一案、成某非法经营一案。

这些案件都未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中直播,只在法院官方媒体刊载,而且日期略有靠后。

需要强调的是,对庭审情况进行事后的公开并不能体现审判公开的真正内涵。 为了切实提高审判公开的程度,庭审直播是在线庭审活动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完整

结合审判公开的概念,它不仅强调审理的公开,还主张宣判的公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规定除了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案件 的宣判一律公开,判决结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审理与判决实际上是顺承关系。审理的目的是要 作出最终判决,判决只能基于审理情况形成。判 决结果是对审理过程的回应。

虽说有不少在线庭 审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但当庭宣判的案件仅有 60.68%。没有当庭宣判的案件,

其判决结果如何,我在庭审公开网和裁判文书网中都很难查找到。倘若只公开案件审理过程, 判决结果未能及时跟进,那么公开审理的意义何在?

可见当前的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工作中,审理 公开与裁判公开的顺承关系已被严重割裂。

(三)庭审过程中法庭礼仪不规范

法庭礼仪的规范与否可以从侧面反映审判公开的质效。

所谓庭审活动的仪式感和教化作用恰恰是由庭审礼仪的规范性所表现出来的。不论现 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皆是如此。我国目前的刑事在线庭审活动在法庭礼仪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值 得关注。

首先是被羁押的被告人着装和周围环境布置不符合规定。对于公诉案件,被羁押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受审时多数被告人身着带有看守所标识的衣服,并且在整个开庭过程中相当多的被告人佩戴着手铐等戒具。

《人民法庭规则》第13条早已明文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 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 上诉人使用戒具……”

除了被告人,公诉人身后的背景也有不规范情况。有的检察院设置了专门的场所供远程讯问、远程开庭使用,身后有专门的检察院标识。

有的比较随意,例如有的检察官直接在单位办公室参加在线庭审。 公诉人代表国家机关控诉被告人,为体现公权力 行使的规范性与正当性,理应在庄重的场合进行。无法体现法庭色彩的背景标识,有碍庭审的严肃性。没有外在环境的衬托,国家公权力内在的威慑力难以彰显。

值得一提的是,个别看守所由于镜头安装角度的原因,画面中被告人面前有一排密密麻麻的铁栏杆,这会使得观看庭审直播的观众形成一种 被告人被关在铁笼子里受审的即视感。

欧洲人权法院曾针对“铁笼被告席”在裁判文书中表达了鲜 明的立场:“‘铁笼被告席’让申诉人看起来就像有 罪的危险犯罪分子甚至像动物园里的猴子一样暴 露在了公众面前……这种做法既侮辱了人格尊 严,又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最终还影响了公正审判。”

特别是影响申诉人能否有效参与诉 讼,能否获得实际有效的法律援助。此外,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庭礼仪也值得我们警惕。

英国最高法院就对一些案件采取了在线庭审的方式处理,全程画面流畅,声音清晰,法官和律师身后的背景正式, 律师之间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不失严肃性和有序性。

英国的实践情况从反面说明, 庭审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并不必然因法庭空间的转化而被削弱,前提是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我国的这些现实状况不仅违反了《人民法庭规则》第 13 条、15 条、17条的相关规定,而且因过分求快导致做法随意,这会给两类群体造成观念 上的误导:

第一类群体是被告人自己。他们会认为自己一旦被侦查机关羁押,便开始“服刑”。在观念上会认为看守所与法庭无本质区别,诉讼权利意识将逐渐丧失,庭审教育不能很好实现,也不利于判决生效之后的劳动改造,进而难以践行刑法中预防犯罪的理念。

第二类群体是社会大众。 仪式感降低、严肃性淡化,庭审的教化作用也就随之消退。他们将难以培养出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理 念,认为从侦查阶段被羁押始,“罪犯”就已经开始服刑,不明白公检法各国家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职权和功能,有罪推定思想仍然会顽固地植 根于民众心中。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制教育,也难以令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

(四)审判公开的后续工作未跟进

审判公开的意旨是要将审判的全过程向社会 公开,审判的最终结果要向社会发布。

但是如果 一起案件在一审之后又经历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等程序,一审的结果很可能会被推翻。这种情形下,审判公开的工作有必要向后延伸,需要对案件持续公开必要的信息。

在现实的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中,往往很难在官方网络平台中持续追踪某 一案件。所以一起案件是否真正的案结事了,我们不得而知,审判公开的内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虽说现代科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但同时也暗含降低审判工作透明度 的风险。审判公开原则既要求针对当事人公开, 也需要向全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社会人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随时旁听、观看。

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应当是主动的,不是被动的。当前的做法与这些理念背道而驰,几乎成了法院与当 事人点对点的互动。法院但求结案,有意无意地回避了社会监督,审判权运行的规范性因此遭到折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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