坍塌事故为什么要追究实习生责任?

老梁不郁闷 2024-06-05 03:54:39

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山东济南历城区的一起施工事故造成3人死亡,追责对象中包括了一名在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此事引发了网友的猜测,认为这是“背锅”,那么对这件事怎么看?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的源头是去年12月30日发生在济南的一起施工坍塌事故,当时有些媒体也是做了报道的,目前看是导致了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在5月1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官方下载看看,其实不长。

这里边有一个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括弧写的是实习生,他是被按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了,这个报告里写的是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就引发了一些网友的质疑,说实习生都不是正式员工,出了这么大事儿为什么追究他的责任?还有质疑其他领导怎么不追究责任的。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被告知是因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书交办给他,让他当日送达,但是因为他个人的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了事故。然后采访了几个律师说实习生并不是一定免责,结果有些自媒体和网友又开始质疑,说这么重要的事儿为什么让他去送达,为什么不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说一声。

那我来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咱们要还原一下事故经过,虽然从时间上说是王某璞没有送达第二天出事儿,但其实关于这个事故的原因其实已经潜伏了一阵子了。

在2023年的12月8日,负责项目实施的青岛投资公司与丞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而丞达公司把其中一个标段交给一个叫王某法的负责,这个王某法安排一个叫路某英的技术员组织现场工作,让自己的施工队开始施工,结果在3天后就被发现出现局部塌方,并且现场施工支护也被提出了确认要求。

到18日,施工队虽然改变支护方式,但项目部发现这个施工沟槽深度超过3米,认定支护尚未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造成基坑塌方,处罚施工队2000元。

根据报告,一开始这个施工队现场采用了槽钢支护,而设计要求当时这个坑的深度宽度应该用内支撑式拉森钢板桩进行支护,这个具体的工程技术我不懂,总之他们这个支护方式有点问题,这个就已经违反施工设计了。

本来这时候如果整改,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了,结果这个施工队骚操作出现了。

19日,项目建设组的人进行安全检查,又发现现场支护不规范、支护需加强的问题,也告知了包括路某英在内的相关人员。

27日,项目建设组又组织对事发工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坑边支护存在问题,又发文告知了相关人员,也有这个路某英。

28日,四工区项目部组织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这时候的描述已经是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建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又是路某英签收。

也就是说从18日说到28日,这个施工队数次被罚款、告知整改,别说什么打电话拉群了,当面说的下文说的都有了,结果一直没有奏效,后续这个路某英也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之一。

到了29日,也就是事发前一天,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就沟槽施工与设计严重不符,未按照监理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原因,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结果就是这个实习生王某璞签收,当时说的是下午就暂停施工,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之前不得私自进行施工。

于是四工区项目部这边又制发《工程停工令》,注意跟之前那个《工程暂停令》是两回事,人家项目监理通知到公司一层就完了,这个停工令是公司通知施工队的,当时生产经理签字之后安排王某璞送达。

结果这个王某璞因为个人原因没给送,具体什么是个人原因也不知道,咱们先不说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儿,王某璞这个做法肯定是有问题的,你如果不能送达跟领导说一声,领导让别人送也行,实际上到事发也没送达。

到30日,三个工人下到沟槽底部作业时发生坍塌,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这个就是事故的一个大致经过,当然王某璞是不是所谓的主要责任,大家自行评价。

那么接下来说一下追责,有人说只追究了两个人的责任,实际上并非如此,而且也不是调查报告建议才追究的王某璞的刑事责任。

实际上追责分成刑事部分、政务部分、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处罚四大块。

刑事部分里,在这个报告出来之前,路某英和王某璞就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采取了强制措施,路某英目前被检察院批捕了,王某璞是取保候审,暂时不清楚检察院对其没有批捕的考虑是什么。这俩人虽然在报告里说是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实这只是调查报告行文问题,他们建议在后而追究责任在前,应该说是有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真正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只有一个,就是施工队负责人王某法,调查报告认为他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不过暂时没有司法机关的消息,如果他被追究有可能也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可能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个有待确认。

政务部分是对公职人员的处理,主要是市排水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工程师等八人。

行政处罚是针对的两家公司和公司的10个人,其中青岛投资公司被罚款一百一十万元,法定代表人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具体数额未公布。

另外还有7个人不是行政执法对象,所以要建议其所在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这个具体是免职、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其他什么的就不知道了。

当然最后还有一个责成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但我觉得这都不算处罚,只能说是处理。

综合下来看,实际上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都已经确定了,反而是王某璞可能涉及的刑事部分目前都没有确定,尚无一人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说只追究这两个人是不属实的,而且也看不出来由于追究王某璞可以让什么人免除处分,说是背锅可能会有点争议。

当然可能有人会问了,为什么这些领导负责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就说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问题了,也是红星新闻严重跑偏的一个问题。

咱们要弄清楚,不是说只要出了事故,就会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要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而工程事故有可能涉及的罪名,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开始,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这个八个罪名。

这几个罪名除了一个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一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其他全都有一个类似的前提,要违反相关的规定。

那么现在看从项目建设组往下各级管理部门都对施工队进行过告知,甚至有的还有罚款,暂时看不出来他们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而且他们的行为跟事故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观上也缺乏认定刑法意义上过错的依据,所以如果说要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可能条件就不太符合,

这里如果说刑法上的过错的,目前公开信息支持的就是路某英和王某璞,甚至那个王某法虽然也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但至少目前没有公布论证他主观过错的证据,路某英这个我觉得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可能偏轻,这是个过失犯罪,王某璞客观上有不执行送达任务行为,主观上认定成过失,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习生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新鲜,山东青岛2019年有一个案子,实习生吴某在不具备起重机械操作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违章操作,导致一名电工被挤死,事后他就被追究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因为有自首、初犯、偶犯情节,从轻处理背叛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个判决结果可以参考。

但是如果你问我济南这个实习生该不该被追究,不好意思不知道,因为这个报道和调查报告都没写,他具体是违反了哪个规定。

青岛那个实习生很清楚是他不具备操作证,这个是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但是王某璞到底违反了哪个安全生产规定,这个完全不知道。

因为这个调查报告是一份行政部门出具的,其实没有提到这部分也不奇怪,但是红星新闻这个报道就很有问题了,你报道的核心就是他是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结果并不是就刑事责任的问题展开,而是就他这个实习生身份展开。

其实这个身份不重要,青岛那个判决书里根本就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个事情两高有过一个司法解释,对于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规定了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这个“从事”不考虑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你只要从事你就够,关键是你要违反规定。

我觉得红星新闻的记者可能搞错一个问题,公众关注实习生被追责,不是说实习生就一律都应该免责,而是说这个实习生在一个单位里的地位和作用,能不能对损害结果产生足以承担责任的影响,结果红星新闻解释了半天实习生也可以被追责,完全没解释他的影响是否足够这个问题,尤其是否违反规定。

现在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不知道的,也就是王某璞到底在项目部的职责是什么,他的权限范围是什么,他的工作包不包括送达文书,如果包括他的具体流程和工作习惯是怎么要求的,之前有没有类似情况,有没有人要求他必须当天送达。

归结到刑法层面说,他具体违反的安全生产规定是什么,这个报道完全不提,我觉得这部分属于无效报道。所以那几位律师解释了半天说实习生也是要追究责任的,但是王某璞这个实习生为什么要追究责任呢?这就是记者引导把大家都给带沟里去了。

不过这里也补充一点说,这个规定并不一定是法律规定,一般司法实践里包括三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那具体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璞违反了哪一种,现在看调查报告没说,红星新闻也没有去采访公安机关,所以只能说不知道,如果将来能有进一步的案件消息可能才能确认。

我这里期待司法机关能充分考虑王某璞作为实习生的认识能力和职位所对应的责任,是不是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一个判断。

以上就是我对实习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1 阅读:397
评论列表
  • 2024-06-08 00:20

    你说的对,我完全赞同。就怕有人不赞同

  • 2024-06-08 10:12

    这才是媒体新闻工作者应该有的态度!

  • 2024-06-08 07:27

    事故发生的 主因 不是施工过程不合格吗? 出现事故也不是因为没送达文件啊。

  • 2024-06-08 04:04

    三观很正,分析很客观

  • 2024-06-08 08:05

    证据不足不代表没有发生 今天又学到了一句

  • 2024-06-08 02:45

    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男人受冤枉,女人怀疑你偷拍,你就很难办了

  • 2024-06-08 07:24

    不是说,实习生都没有权力送达这种类型的通知书吗?

  • 2024-06-08 05:11

    想想我们飞船都上月亮🌙了,还放不下这些城市间的忧伤痛苦?! 听我的,大家都嗨起来!

  • 2024-06-08 07:44

    越来越荒谬,挑战三观

  • 2024-06-08 01:06

    只能说那个实习生比较冤,运气很差,命不好

  • 2024-06-08 00:52

    搞不懂这个怎么下达到实习生哪里的[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 2024-06-08 02:04

    权责对等,他根本没权利,哪来的责任?没通知到不触犯刑法,一码归一码

  • 2024-06-08 03:26

    已经警告了那么多次,不改,谁的责任不说说了

  • 2024-06-08 04:21

    没有钢筋的楼房 旁边同小区的房子还有人敢住吗 开发商不枪毙死刑吗

  • 2024-06-08 00:03

    我一个安全员,我都不敢发现隐患了停工整改[捂脸哭]

  • 2024-06-08 03:43

    发文是晚上几点发的,是否在上班时间之内?找人背锅也要把细节弄清楚

  • 2024-06-08 00:44

    工程上补发文件,但是日期还是按照原来签发的很正常,设计上还经常拿施工返初设和报规呢。既然他们决定让实习生背锅了,流程上肯定得做足。

  • 2024-06-08 05:55

    明明就是一个诚恳道歉就能解决的问题,不清楚那两个女的为啥就没有丝毫愧疚感?她们内心是怎么自洽的呢?或者,即使没有愧疚感,你演也好好演一下啊。为啥就傲慢到连演愧疚都不愿意演一下呢?

  • 2024-06-08 07:03

    现在的楼房砸掉圈梁,装电梯,要是出了事故,谁负责?

  • 2024-06-08 02:21

    法条里就没有男女之分!!!只要犯错了就只有正常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之分

  • 2024-06-08 04:09

    总包到分包到施工班组合同有问题,另外分包已经明确并没有授权给施工班组,是总包硬插的班组

  • 2024-06-08 02:55

    真想停,一个电话的事。非要等文件停?

老梁不郁闷

简介:关注新闻和法律的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