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儿童化妆品外包装未标示标志十堰靓丽洗涤化妆有限公司被罚

晨曦微露的写意 2024-06-26 13:21:42

近日,从信用中国(湖北十堰)官网获悉:十堰靓丽洗涤化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00706829646Q;因当事人经营的儿童化妆品外包装未标示儿童化妆品标志,被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9424元整,罚没款合计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陆市监处罚〔2024〕203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整; 2.罚款人民币9424元整,罚没款合计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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