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看:上百次谈话,总结出员工离职谈判6大原则和终极大招

劳动法老曾 2023-03-23 20:49:34

说明:今天的这篇文章,写给所有的HR,是自己的一点工作思考和总结,此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01

我所在的机构,是集团收购的业务,有三大板块和N多主体。

几年以来,组织架构调整、业务部门裁撤、人员优化一直在持续进行,在此期间,协商解除沟通谈判的员工可能有近百人。

做HR的都知道,离职谈判是一件比较折磨人的事情。

从谈判的次数来说,一次搞定的很少。很多时候都需要做N次以上的反复沟通。

经常会有人会问我,做离职谈判有什么技巧?如何能够让员工同意公司开出的条件?

首先,既然是协商解除,员工一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或到期终止的情形,或者情形虽然符合,但是证据不足,或是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或公示存在瑕疵,单方解除的风险比较大,才会选择协商解除的方式。

同时说一下协商解除的前提条件,公司首先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意愿。

如果想0成本辞退,符合三十九条走单方解除就行。想协商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可能性几乎为0。

以下是自己这些年谈判时遵循的几个原则和总结的技巧,供大家参考。

02

(一)没有证据的事情别说

已经到分手的时候,就别互撕了。

部门提到的员工的工作问题,没有实证的情况下,就别再跟员工掰扯了。

工作态度的问题就更别说,本来就是主观评价。

原本离职就已经让员工心情不好,咱们就别伤口上撒盐了。

这个时候,最好是诚恳地问问员工对公司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让对方吐吐槽,缓解一下压力,释放一下情绪。

同时感谢员工这些年的付出,感谢对人力工作的理解。

(二)无法做到的别承诺

对于员工的诉求,如果超过了目前公司给到的离职政策或者不在你的权限范围之内,一定不要答应。

当然不是生硬的拒绝。你可以说这是公司近几年以来一直执行的政策,每个人都一样。你也想帮着争取,但是确实没有先例,还望理解。

实在不行,就告知不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但是可以把需求反馈给领导。

(三)政策不要因人而异

同样情况下,政策不要因人而异,这是一个基本的公平原则。

因为你无法保证员工是否会向已经离职的人打听相关情况。

政策一旦出现差异,对公司的信任就没有了。

在大的原则上,不要差异化对待。

但是对于结薪日期、社保缴纳等方面,还是可以根据员工情况适当灵活处理的。

(四)不利用信息差误导员工

如果是突然谈话,由于员工没有什么准备,在劳动法方面,HR肯定掌握的比员工多,存在一定的信息差。

如果离职的信息员工已经提前知道,那员工大抵已经咨询过律师、HR,或者网络查找过相关的法条和规定。

我的意见,不论员工处于何种情形,是否存在信息差,均应一视同仁,讲清楚法律规定,公司的情况,愿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

我经常会说,对于我说的内容,你可以稍后去跟律师或HR确认。

对于那些主张要“2N+1”的,你可以直接告诉员工,咨询的律师可能是二把刀,建议换个劳动法专职律师。

当确认你说的都是真话,员工便会建立对你的信任,对于后续谈判会有很大帮助。

(五)不威胁,只描述事实

大部分HR谈话,会将背调作为谈判筹码。会说如果不同意公司的条件,就不配合背调,会影响以后找工作。

这是一种威胁。

这个部分,我只说事实。

我说昨天有一个离职五年的员工找我,他要办理香港的人才引进,需要之前的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

我安排员工帮他从历史人事档案找到了,扫描发给他,他非常感谢,说这个文件对他办理引进很重要。

我说:没事,能帮助到你就好!

我问谈话的员工:如果你跟公司仲裁过,公司为什么要帮你?

以下这段文字写给员工:

与公司彻底决裂是不太理智的方式,因为我们真的不知道,哪天需要原来的公司帮忙。

那些考编、入职央企国企的,也经常需要找档案,做调查。

到时谁来配合?

我不是说不能跟公司不欢而散,而是要针对个人情况去处理。

不到万不得已,能协商就协商。

(六)承诺的一定要兑现

我说的承诺不仅仅是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包括在与员工谈话时做出的承诺。

这些承诺可能并没有落成书面文字。但是说了,就要去做,而且要做到。

这些年,我协商解除谈话,做出过的承诺,在离职后都一一兑现了。

有一次有个员工离职谈判,他说,我只想跟您谈,因为离职的人都说您靠谱。

这种积累的口碑,会在不知不觉中影响到你跟员工的谈判难度和谈判结果。

(七)如何解读“N”?

如果公司愿意给钱让一个人离职,其实有很多种方法。

这是我谈判N倍经济补偿时经常给员工讲的底层逻辑。

我说,作为HR,我清楚的知道什么是违法解除以及违法解除的后果。

如果公司只选择违法,但是不解除,你怎么维权?

工资停发、账号停用,门禁失效,社保直接减员,公司都进不了,你怎么维权?

大抵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仲裁。

通过一裁二审,一年后,终于拿到欠发的工资和N倍经济补偿。

这些一年后给你的,我现在就可以给你,你要不要考虑一下?

03

总而言之,我认为员工协商解除谈判最终极大招就是: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套路。

没有人是傻子。

利用员工不懂劳动法的信息差,诱骗员工签字的事儿,绝对不能干。

做HR的底线要有。

如果老板非要逼着你这么做,这样的公司,越早离开越好。

作为HR的你,亦或是作为员工的你,关于员工离职谈判,你有什么想分享的故事或观点,欢迎留言。

相关文章:

让员工主动离职的四大套路及对策

1 阅读:180

劳动法老曾

简介:一级人力资源师,资深HR,能闭眼切土豆丝,略懂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