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宁德新能源500万的专利三聚阳光助珠海冠宇宣告全部无效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3-12-21 09:59:26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4970 号无效决定,宣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 201811308831.X 号“电化学装置”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专利涉及珠海冠宇与宁德新能源之间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而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珠海冠宇被判停止侵害该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宁德新能源 500 万元。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如果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现有技术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而区别特征的其他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电化学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 1 有 3 项区别技术特征。我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是该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3)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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