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老员工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不含2008年以前年限?

劳动法老曾 2023-05-11 13:07:08

01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

这两部国家级法律,是调解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一个最大的差别,就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如果不续签,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一条款在当时曾引发了极大争议。

很多人都认为,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你情我愿,劳动合同到期,究竟是再续前缘还是一别两宽,双方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力,不能强买强卖。

如果还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但加大了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增加了用工成本,可能还会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

除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差别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提到的被迫解除的概念,在《劳动法》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02

下面来详细梳理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条款,做一个对比分析和总结。

先看法条。

《劳动法》中,提到经济补偿的有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一条。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注:协商一致解除)、第二十六条(注: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第二十七条(注: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在《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经济补偿”4个字的有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从条款数量上,明显多于《劳动法》。其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注:被迫解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注: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注:经济性裁员)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注: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注:企业破产)、第五项(注:企业吊销执照、关闭、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在《劳动法》中是没有的。其中第(六)项是对《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补充完善,而第(一)项、第(五)项是新增的。

这便是之前提到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和因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所在。

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都提到了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实施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实施主体是劳动者,该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基本不会主动支付,需要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补偿。

以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规定方面的差异,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具体影响?

0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部分内容如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一)项被迫解除、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这两种情形,应该自《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如果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实际以上情况应该基本不会存在。

因为劳动者如果是2008年1月1日前入职,截止目前已在公司工作15年以上,应该早就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因此不太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解除的情况。

另外,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申请经济补偿,经济补偿N的计算同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总而言之,如果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倍数N,比实际工作年限要少,导致计算的经济补偿要少,这便是最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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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5-12 05:44

    以前上班不算数,现在就算了吗

  • 2023-05-11 22:53

    [鼓掌]

  • 2023-06-06 18:42

    还想要补偿?腿给你打断!告哪都没人管,更别说劳动局了,他能管老板,也不会管底层打工的

  • 2023-05-13 02:57

    辞职能赔偿?

    寻聊 回复: 资本主义初级阶段
    没有哪个老板不违法,不偷税漏税,赚什么钱
    资本主义初级阶段 回复:
    老板违法时

劳动法老曾

简介:一级人力资源师,资深HR,能闭眼切土豆丝,略懂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