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女儿同学被侵犯,40岁母亲“自愿”献身

孤浪 2022-06-05 13:26:43

母爱的无私是铭刻于女性骨子里的天性,母爱的伟大是泣天地惊鬼神的壮举,母爱的力量支撑着子女不被压垮的支点。母爱的力量使得女性看似柔弱,迸发出的力量足以驱逐邪恶。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正不得向不正让步,邪永不压正。以下将要讨论的案件,记实着一位母亲以母爱的力量,让犯罪分子望而怯步的英勇行为,借以讨论本案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刑法问题,敬请阅读和指导。

据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报道,两名歹徒入室抢劫后,看到来家中玩的女同学长得漂亮,欲强行与她发生关系,此时40岁的母亲挺身而出,冲两名歹徒喊道:“她是未成年,你们强奸她性质就变了,我可以代她和你们发生关系,保证不报警!”最终,在另一名同伙的阻劝下,歹徒放弃了强奸的念头,离开现场。这二人不是第一次作案,一直追查此事的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将二人逮捕归案。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评价母亲的行为

本案中,正是这位母亲的行为避免女儿同学被侵犯的后果,我们可以列举无数歌颂这位母亲的名言佳句。虽然这位母亲的义勇壮举很快就会湮灭于人们对歹徒的愤恨中,但是,母亲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高度评价。

见义勇是利他人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一个行为被评价为见义勇为,首先应符合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条件,本案中,如何评价这位母亲挺身而出保护女儿同学的行为呢?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紧急避险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这位母亲“自愿”与歹徒发生关系,以保护女儿同学不被侵犯,虽然从法益衡量角度,女儿同学的性自主权与这位母亲的性自主权应受平等保护,两个法益具有相当性,但是,正如这位母亲所言,她还是个孩子,不能在她年幼的心灵上造成不可磨灭的阴影,因此,无论从伦理还是从法益衡量的角度,这位母亲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也许有人要问,就算这位母亲自愿与歹徒发生性关系,母亲的行为虽然保护了女儿同学不被侵犯,母亲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另一个法益,怎么能说是紧急避险呢?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当时的场合下,这位母亲果真现场与歹徒发生关系,母亲的行为虽然谈不上犯罪,至少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因此,本案紧急避险中涉及的两个法益:一个是女儿同学的性自主权,另一个是这位母亲当众与歹徒发生关系所侵犯的法益。

综上,本文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评价两歹徒的行为

● 歹徒涉嫌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有单一法益说,即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只有;双重法益说,即既侵犯财产占有也侵犯人身权。本文支持单一法益说,据此,在未劫得任何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抢劫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还规定了七种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入户抢劫为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因此,对两歹徒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 歹徒涉嫌强奸罪(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之一,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情形。

本案中,歹徒是自动放弃犯罪认定为强奸中止?歹徒自认为无法实施强奸被迫放弃犯罪,认定为强奸未遂呢?

如果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使个两歹徒内心悔悟而放弃强奸的,本案中,歹徒涉嫌强奸中止;如果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使得歹徒因害怕受到更严重的处罚而放弃强奸的,歹徒涉嫌强奸未遂。

您认为歹徒放弃强奸女儿同学的处于上述哪一种情况?结合当时情况,这位母亲的举动确实令歹徒意想不到,被这位母亲的义举所震惊,加之母亲从法的角度述明利害,导致歹徒放弃强奸,本文认为,认定歹徒涉嫌强奸未遂更为合理,更能突出母爱的力量和伟大。

结语:本案例比较典型,是一起值得评价的不错案例。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母亲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型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大力弘扬,以倡导社会正能量。两歹徒涉嫌抢劫罪与强奸罪(未遂),两罪并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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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06-05 15:48

    应该是离异单身女人带女儿一起生活

  • 2022-06-05 16:20

    强奸能从判决20年开始到死刑就好了。能杜绝很多问题

孤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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