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离婚后,还能获得拆迁款吗?

中国法院网 2024-06-11 16:10:50

  “虽然我跟老杨离婚了,但是我的户口一直在村子里,我理所应当作为村子的一分子领取到属于我的全部拆迁款和延迟交付过渡费。”

  “你和我爸结婚的时候就没有尽到母亲和妻子的义务,现在离婚已经好几年了,这个钱跟你就没关系,能给你分一部分都是我看在咱们曾经是一家人的情分上……”

  审判庭里,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燕维正在调解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因为拆迁补助款正在激烈争论着。

  基本案情

  原告刘芳与被告杨彭的父亲杨平是夫妻关系,与杨彭是继母子关系。后刘芳与杨平因感情不和离婚,但户口一直在杨平所在村集体未迁出。2018年,被告杨彭所在村子拆迁,其作为户主领取了家庭成员的所有拆迁款后,仅仅只给了刘芳部分款项。后刘芳起诉到鄠邑法院要求杨彭给付她延迟交付的过渡费。

  法院审理

  收到案子后,吴法官第一时间查看案件材料并向刘芳、杨平了解情况。经查证,刘芳因与杨彭缔结婚姻而取得该村户籍,同时在离婚后户籍并未迁出,其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要求杨平给付其个人部分拆迁补助款及相应款项。

  但看着因双方“积怨已久”而对刘芳始终抱有抵触情绪的杨平,吴法官意识到,现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判决固然容易,但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却还任重而道远。

  考虑片刻,在取得刘芳和杨平的同意后,她开始转换思路,着手调解。首先给杨平将相关法律规定掰开揉碎的讲清楚,让他明白从法律规定角度,其有义务返还拆迁补助款和延迟交付过渡费,又从目前刘芳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入手,说明这笔款项对刘芳后续生活的重要程度。

  “吴法官,她不容易,难道我就容易吗……”调解中,杨平的情绪也开始由激动转化为委屈,开始向法官倾诉起他的委屈。

  听完双方的心里话后,法官明白了目前矛盾的症结在于他们之前相处中误会的累积。最终,在法官的陪同下,双方聊起了心里话,也解开了误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平分期给付刘芳剩余拆迁补助款及延迟交付的过渡费。(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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