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4〕3号
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你公司在宜都市楚星化工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未能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的预防、监控措施,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安全交底记录不全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