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向不法让步:“民事纠纷”演变“刑事案件”

法客行 2024-06-11 23:50:47
来源:公众号“近距离2 ”说明:本文由当事人本人撰写,事件真实性由当事人本人负责,且此案曾被媒体关注报道。

一、事件背景

张金萍原系湖南省怀化市燃料公司下岗职工,后经营个体燃气网点,系怀化市城区74家燃气网点经营户之一。

2010年10月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牵头将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怀铁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怀铁气站)、怀化市液化气供应公司三家燃气公司以及市区的74家个体燃气经营网点重新整合,由上述三家公司统一集中经营,配送网点每配送1瓶液化气就给予原74家网点经营户5元的分红。

2017年8月31日下午,因发现怀铁液化气站、芷江县网点存在违规跨区域销售“黑气”,我与原74家网点的部分人来到怀铁液化气站现场,并报案请求燃气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取证、执法。在执法人员未到场前,为避免相关证据灭失,我和其他网点经营户将车辆叫停。在民警赶到后,为防止证据灭失,我钻入了运气车车底,民警强行将我带离。

2017年9月1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2017年8月31日17时许,张金萍采取拦车钻车底等方式不让怀铁燃气运输车通行,扰乱怀铁燃气站正常单位经营秩序”为由给予我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有处罚决定为证,仅此一次阻车)。

二、事情的经过

2019年7月27日,事发两年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怀鹤公(广场)立字[2019]158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9.7.9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8月1日,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即张金萍至鹤城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随后批捕、展开调查。

2020年1月7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怀鹤公(广场)撤法决字(2020)第000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违法行为人张金萍已经被刑事拘留”为由决定撤销怀鹤公(广场)决字(2017)第2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5月27日,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将近10多个月的羁押调查后,鹤城区检察院认为整个案件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召开检委会研究案件处理意见并上报湖南省、怀化市两级检察院批准后,拟对张金萍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当天在张金萍的辩护律师现场见证下将这个处理意见通过远程的视频方式通知张金萍本人(检察院有视频和录像为证);

2020年5月28日,鉴于案情重大复杂,鹤城区检察院将张金萍的案子处理意见上报鹤城区政法委扫黑办审核,政法委再次否定检察院上报的处理意见,区政法委书记彭永杰再次指示检察院“这个案子往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靠”,并要求检察院将张金萍的案子起诉到鹤城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重新召开检委会研究制定案件处理意见,并将结果通知张金萍的辩护律师;

2020年5月29日上午,张金萍的辩护律师通知张金萍的家属,鹤城区检察院决定撤销“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将张金萍的案子起诉到区法院,张金萍家属立即赶到鹤城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在区检察院办公室经办张金萍案件的工作人员伍文卿检察官告诉张金萍的家属,5月27日,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金萍“相对不起诉”,计划5月30日释放张金萍,但是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彭永杰)不同意,工作人员当着张金萍家属的面在检查院办公室把张金萍本人在2020年5月 27日签字确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场撕毁(2020年5月29日在鹤城区检察院办公室伍文卿检察官和张金萍的家属谈话录音:证明区检察院拟对张金萍作出不起诉,区政法委原书记彭永杰干预下才做的起诉决定,完全违背了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规定)。

2020年8月10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2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张金萍由于个人目的,多次以拦车、锁门等方式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生产经营,造成销售收入确已下降”为由,主要指控张金萍分别于2017年8月29日下午、2017年8月31日上午、2017年8月31日下午实施三次锁门、拦车行为,阻碍怀铁气站正常经营,判决张金萍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金萍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26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2刑终330号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张金萍刑罚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5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2刑申5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2年9月12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刑申通(2022)215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张金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案件的存在重大问题

(一)没有受害人,何来犯罪,受害方自己不认可遭受损失和不利后果,与张金萍只是内部合作纠纷(普通民事纠纷),以下证据就能说明问题。

法院判决张金萍分别于2017年8月29日下午、2017年8月31日上午、2017年8月31日下午实施三次锁门、拦车行为,阻碍怀铁气站正常经营,而受害方国有企业怀铁燃气站(怀化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属液化气站)出具证明,说明只是普通合作中的民事纠纷,没有给液化气站生产经营带来任何不利后果以及任何经济损失。

(二)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

2013年制定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对于涉黑案件和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能会增加向政法委汇报的频次,但政法委只能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案件,而不能作出具体的指令。如果检察院决定作不起诉处理,而政法委要求起诉,这样的干预违反了职权的划分,突破了基本制度。

以上说明中提到,这条线索系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检委会对本案进行研究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17日向鹤城区扫黑办进行了汇报,区公检法相关人员参会,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参会。区扫黑办反复认真讨论研究后,认为张金萍其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区扫黑办干预检察院独立办案,要求检察院重新召开检委会,强加破坏生产经营罪给张金萍。

以上是2020年5月29日,在鹤城区检察院办公室我家属与办案检察官的对话录音中,检察官表示“我们跟政法委汇报了,但是没同意我们的意见,没得办法。”并向家属解释:“认罪认罚,才能相对不诉。如果我们的意见是直接起诉,也不会和政法委汇报,也不用再和律师会见她,多此一举,我们也是为你们好”。检察官的意思再次表面,检察院认为张金萍没有犯罪,因为政法委强行干预,没办法才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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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2 14:06

    到底是谁在涉黑?

  • 2024-06-12 11:42

    敢来我们怀化,就让你走不出去[得瑟]

  • 2024-06-12 11:19

    不予立案,必须立案![呲牙笑]

  • Mr何 28
    2024-06-12 12:41

    黑幕严查一下,就知道有多少黑料

  • 2024-06-12 12:44

    既然只是一方之言,就不该到处乱传。

  • 2024-06-12 14:50

    感觉怪怪的张躺下阻拦的那辆是违规运输的麽?[横线脸]

    一路风尘 回复:
    文中表达出来的是跨区域的竞争对手的车
  • 柱石 16
    2024-06-12 14:27

    坚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海纳百川 回复:
    你的坚信存在于初中课本,有时候理性与梦想仅一字之遥。
    爱壶者联盟 回复:
    幼稚!
  • 2024-06-12 15:05

    这人现在不是被调查了吗

  • 2024-06-13 18:31

    不说话

  • 2024-06-12 16:36

    第一,受害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至于受害人是否认可,与自己的认识无关。第二,政法委指导,没有具体的意见。第三,怎么看也是张欺行霸市!

  • 2024-06-12 12:41

    真行[点赞]

  • gggg 4
    2024-06-12 12:15

    他卖黑汽你降价卖不就行了吗?

  • 2024-06-12 10:45

    [点赞]

  • 2024-06-14 17:57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2024-06-14 07:36

    都不是好鸟

  • 2024-06-14 10:04

    几年前中央还安排注意防止“民转刑”案件,这几年不提了

  • 2024-06-14 23:13

    民转刑,刑转命。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