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制止批评、后惩戒”是实施教育惩戒的底线

才干王营评 2024-06-05 03:38:33

“先制止批评、后惩戒”是实施教育惩戒的底线

王营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各类教育主体的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规定。《条例》明确提出,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

2019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为教师手中的“戒尺”提供精准的刻度,确保教育惩戒在恪守法度的同时,传递育人的温度。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多方受益;运用失当,则会多方受害,受害最深的还是教师和学生。2019年,山东日照五莲县一名老师因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解聘;河南栾川学生因20年后当街殴打当年对他进行体罚的老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陕西商丹县一名老师被曝光长期辱骂一名13岁的学生,因此丢了教师资格并公开道歉;安徽某地一位老师被师生冲突逼得跳了江……

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事件,让教师谈“惩戒”而心有余悸。有的教师因没有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不问青红皂白,把体罚当成惩戒,随意在学生身上发泄情绪,导致这把“惩戒之剑”落在了自己头上。对此,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但惩戒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将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教不严,师之惰。”严管是为了厚爱,教育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为此,《惩戒规则》规定,惩戒“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制定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以及教师选择惩戒措施,都应服务于这一目的。

“先制止批评、后惩戒”,不仅规定了教育惩戒实施的顺序,也为实施教育惩戒划定了底线。学生犯了错误,教师可以先进行批评教育,若批评教育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则无需再进行惩戒;若学生犯错行为较严重,造成了不良后果,批评教育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则可以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学生实施惩戒,从而有效避免教师因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而随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

教育惩戒应着眼于“戒”,而不是“惩”。惩戒不等于惩罚,更不等于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变相“体罚”和“心罚”。在学校教育中,“惩戒”与“体罚”仅一步之遥,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把握好“度”,而“先制止批评、后惩戒”就是实施教育惩戒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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