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河污染,局长淡定称喝茅台也会死人,国家对水质怎么规定?

金宝每日说法 2024-05-29 14:08:22

在滁河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居民和网友对水质污染问题表示了极大关注。在调查过程中,有记者询问到污染水体的毒性问题,而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窦某在回应时,提出了“茅台也会喝死人”的比喻。

在2024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经开区的滁州富信石油助剂有限公司原料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污染水体外泄,流入滁河,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一事件导致滁河部分河段水质严重下降,出现大量死鱼死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事件,安徽省和滁州市政府迅速采取措施,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驻全椒县开展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污染与富信石油助剂有限公司原料仓库的火灾有直接关系。随后,为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全椒县委主要负责同志被免职,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

这一事件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尤其是全椒县内的龙虾养殖业,因水质污染而遭受了重大损失。此次事件也提醒我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必须加强对企业环保法规的监管和执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窦某局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污染水体是否有毒的问题时表示:“喝茅台也能喝死人,喝死人后,需要对茅台做毒性分析吗?我认为没有必要。”这一言论立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而针对这个言论,金宝认为这个是毫无道理的,首先这个逻辑谬误:窦某局长的言论存在明显的逻辑谬误。他将饮用茅台与饮用污染水体的后果进行类比,试图通过否认对污染水体进行毒性分析的必要性来回应质疑,但实际上两者没有可比性。

其次体现了他对职责的漠视:这一言论暴露出了窦某局长对环境保护职责的漠视和对待污染事件态度的轻率。污染事件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该得到严肃对待和科学处理。

然后,这个人还耍小聪明,试图混淆视听:通过“茅台论”的比喻,窦某局长试图转移公众对污染事件本身的关注,混淆视听,这种做法不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那么,金宝每日说法来谈几个法律问题:

滁河污染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哪些处罚?

针对这一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可能会根据污染的程度和影响,对涉事企业滁州富信石油助剂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这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刑事责任:如果涉事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事责任将根据涉事人员的行为、污染的程度和后果等因素来判定。当然,主管人员也不排除玩忽职守罪的,尽管可能性比较小。

民事赔偿:受污染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涉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包括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等。

追责问责:安徽省和滁州市政府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滁河水体污染事件进行彻查,并对失职渎职的干部进行处理。其中,全椒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已被免职,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接下来就是视各种情况而论了。

从上述处罚可以看出,针对滁河污染事件,政府采取了严肃的态度,不仅追究了涉事企业的责任,还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这一举措有助于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政府也将采取措施恢复受污染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水质标准是什么样的?

国家对于河水水质的要求是依据水体的不同用途和功能来划分的,以下是详细的分类和要求:

一、水质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水: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水质要求非常高,应满足镉、汞、砷、铅、硒、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锰、总铁、氟化物等13项指标的要求。

Ⅱ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水质要求也较高,应满足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铬、总镍等9项指标的要求。

Ⅲ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水质要求相对适中,应满足pH值、溶解氧(DO)、电导率(EC)、浑浊度等6项指标的要求。

Ⅳ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水质要求较低,应满足氰化物、硒、氯化物等13项指标的要求。

Ⅴ类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水质要求最低,但仍有其特定的水质标准。

二、特殊类别

除了以上四种等级之外,还有特别控制类水体和黑臭水体。

特别控制类水体:是指水质指标超出Ⅳ类水的水体,需采取特殊措施管理。

黑臭水体:是指有臭味和黑色水色的水体,需要进行治理。

三、水质监测与评估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河流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水质进行评估和分类。对于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体,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承担者有两个:

赔偿义务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呢,从这个规定和分析来看,这个滁河目前肯定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相关的主管部门和大人是不称职的,而具体污染的相关的责任人要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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