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说今天带犯罪嫌疑人去指认现场的,但是现场围观群众太多了,怕引起公愤到时候难以控制,所以犯罪嫌疑人未如期指认现场,而我们至今未见到孩子的遗体”!
四川眉山一11岁女孩被38岁男子杀害并掩埋,女孩家属透露犯罪嫌疑人未如期指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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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眉山仁寿县一11岁女孩独自外出找同学玩途中失踪,见女儿迟迟未归,其家属选择了报警求助。
4月1日下午,当地警方在仁寿县富加镇音堂村一处湿地公园后山找到了失踪孩子的尸体,在警犬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徐某38岁)很快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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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透露,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女孩同学的邻居,案发当日看到女孩一个人在外,便生了歹心,把女孩骗到附近的后山上实施了侵害。
4月3日,是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日子,在当日,案发现场被赶来的群众围得水泄不通。为了安全起见,嫌疑人指认现场的日子被推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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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明白,既然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认罪了,而且证据确凿,同时案发现场和受害者的遗体都已经被发现,办案机关为什么还要带犯罪嫌疑人回去指认现场呢?这样做是不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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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刑事案件中必须经历的环节,有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办案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证人对证物、证言和案发现场进行辨认。
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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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为了防止错案、冤案或“冒名顶替”的事情发生,会让犯罪嫌疑人去指认案发现场。
如果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轻车熟路”带领办案人员去到案发现场,并交待符合案情的作案过程,那么这件事一定是他干的,他就是凶手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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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犯罪嫌疑人无法找到案发现场并指认,那么这里面很可能就有问题了,既然是你干的,你为什么不知道案发地在哪呢?是不是有替别人当“替罪羔羊”的嫌疑啊?
最后四川眉山杀害11岁女孩的38岁犯罪嫌疑人至今未指认现场,有人说,他已经认罪了,干嘛还要去指认现场,直接定罪就完了呗,何必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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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完了上面的真相,你应该不会说指认现场是多此一举了吧?
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是刑事案件中必须走的一个环节,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可以防止错案、冤案或“冒名顶替”的情况发生。
看似“走过场”,实则“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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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希望四川眉山这名38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尽快被审判,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还被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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