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标识被“搭便车”?上海法院判了

中国法院网 2024-06-12 11:10:18

地铁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地铁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是第一时间发布地铁相关资讯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也是广大市民获取通行信息的重要渠道。

当你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时,如果搜索结果显示头像为“

”,微信名为“上海轨道交通”的公众号,你是否会认为这就是上海地铁的官方公众号呢?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某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依法注册取得第751192号“

”图形商标及第37920641号“

”图文商标。

2017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以“

”为头像,于微信平台注册了公众号“上海轨道交通”,提供上海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机场联络线、市域铁路、城际铁路等便民信息的查询和咨询服务,此服务同原告S公司所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相同。被告Z公司在该公众号上发表多篇和轨道交通建设及申通地铁经营、招聘相关的文章,单篇最高阅读量3.5万,文章下方大多附有广告图片,广告内容主要涉及奶粉、别墅销售、服装等。

原告S公司认为,被告Z公司冒用近似原告S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公众号标识,且被告公众号名为“上海轨道交通”,攀附故意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极易让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时会淡化原告S公司所持商标的显著性,破坏该商标在一般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S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Z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头像由专业人员独创设计产生,上下结构整体像是列车在轨道上行驶,和原告S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重叠的地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被告Z公司没有也无意侵犯原告S公司的商标权益,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谋求商业利益,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Z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案涉公众号的图标,系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Z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系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S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案涉公众号的提供者或者案涉公众号与原告S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故应认定构成对原告S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Z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Z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杨秋月、单文宣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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