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斩断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链条,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无辜群众沦为诈骗团伙帮凶,寻甸县高位推进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已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现依法予以公开曝光警示。
王**
身份证号码:530129****14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张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9月,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46万余元,获利2800元。
处罚结果: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王**
身份证号码:530129****36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张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支行、农村商业银行金所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9月,王某某为了牟利将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70万余元。
处罚结果: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韩**
身份证号码:530129****19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张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旭东路营业所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5月,韩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2张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35万余元。
处罚结果: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张**
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竹沟村委会
开卡银行:工商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19年7月,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1个对公账户提供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29万余元。
处罚结果: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某再次提供1张银行卡协助诈骗分子在银行ATM取款2万元,事后获利500元,张某某再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刘**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竹沟村委会
开卡银行:邮政银行宜良县永安路营业所、建设银行昆明城东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4月,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名下3张银行卡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52万余元,协助取款2万元,获利2576元。
处罚结果: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邓**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竹沟村委会
开卡银行:工商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昆明体育城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19年5月,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朋友唆使下办理5张银行卡,将银行卡和U盾出售邮寄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72.9万余元,协助取款2万元,获利5000元。
处罚结果:邓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曹**
身份证号码:530129****16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竹沟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0年3月,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还办理3张银行卡和U盾,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事网络赌博、洗钱活动,期间转移资金49万余元,曹某某获利1500元。
处罚结果: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蔡**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金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宜良匡山西路营业所、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4月,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出租的银行卡是违法犯罪,仍将名下4张银行出借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73万余元,蔡某某获利3000元。
处罚结果: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陈**
身份证号码:530129***11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金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昆明华山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6月,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名下1张银行卡帮犯罪团伙转移涉案资金,后陈某某根据上线安排在ATM汇款到指定银行账户,期间转移资金20万余元。
处罚结果: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程**
身份证号码:530129****11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金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邮政银行旭东路营业所、工商银行嵩明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3月至4月,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3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团伙使用,转移诈骗资金16万余元,程某某获利1000元。
处罚结果: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文**
身份证号码:530129****13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草海子村村委会
开卡银行:农业银行仁德支行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2年7月,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4万余元。
处罚结果:文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汪**
身份证号码:530129****39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摆宰村委会
开卡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营业部
违法或犯罪事实:2021年9月,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朋友唆使下,将其名下1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40万余元,后获利2000元。
处罚结果:汪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寻甸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来源:寻甸公安
编辑:冯颜
审核:祝小涵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