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跟车尾随过杆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认定

柠茶普法 2024-01-10 21:01:55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一个逃费的案例中,我们深刻见证了法律面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时所面临的挑战与处理难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行为人采用尾随过杆的方式多次逃避通行费,引发了对主观故意的审查和罪行性质的明确。

通过客观主义的分析,我们从现场细节、被告供述等多方面入手,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然而,法律如何在保持客观立场的同时,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以及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平衡公正和社会效果,依然是我们需要深思熟虑的议题。

基本案情:

自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被告王恒在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为逃避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多次驾驶小型轿车,采取跟车尾随过杆方式强行闯卡。

2017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了王恒。11月22日,王恒的家属向被害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部偷逃费用。

法院判决: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宣判后,王恒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9日判决被告人王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对于涉及行为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采取多次跟随车辆过杆的方式逃避通行费的行为,要准确认定其性质,必须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

在判定行为性质时,应当以客观证据为依据,通过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进路,综合考虑现场通道设置、收费人员反应、逃费方式及过程等因素,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在这一基础上,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紧密结合刑法条文和历史解释,明确行为性质,实现主观与客观的一致,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高速公路逃费不仅仅是一种个体行为,更是社会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的缺失体现。因此,除了惩罚行为人,我们应当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培养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和公德心。

此外,强调收费站设施的完善和监管的加强,可以在源头上减少逃费现象的发生。

对于类似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要更多地考虑社会教育和矫正的角度,实现刑事法律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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