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设计院可真了不起,把自己违法的证据直接在公众号上面公开

说给排水小生 2024-06-02 05:59:03

最近,号称是要打造中国第一设计院的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他们的官方公众号上面发布了一篇很牛逼的文章。

就是这篇茶陵县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及证据公示,看完之后我真的是对这家公司很无语了。

第一份笔录如下,黑色字体为笔录原文,蓝色字体为作者的分析。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嫌允许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从事设计活动

主持听证机关: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点:茶陵县住建局2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2024年5月13日15时30分至2024年5月13日16时10分

旁听人数:11人

主持人:尹光荣

听证员:刘富义、李鹏

记录员:刘艳婷

主持人:听证会开始,请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略)

主持人:现在由记录员核实本案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记录员:已核实,无误。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回避

以上对话没啥好说的,毕竟这属于类似部门的例行公事了。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员陈述案件事实及处罚理由

调查员:首先陈述违法事实: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完成了应当由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的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施工图纸审查和出图任务,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

相关证据:

证据 :与平安公司签订的书面设计合同(合同金额4万):一个经开区的污水处理厂设计费居然只有区区四万块钱?这价格真的是骨折了,也不知道是甲方恶意加价还是乙方为了抢项目恶意报低价。

证据:平安公司笔录中供述图纸由其自身完成;

证据:首辅公司笔录中供述仅完成图纸审查和出图:

证据:首辅公司设计资质证书。

证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证据:图纸审查报告

该工程目前已投入使用,违法行为已实施完毕,无法改正,符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点第二项表现情形,但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他人名义出具的施工图纸并未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严重后果,且在调查过程中业非常配合,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酌情减轻处罚情形,故应当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点第一项表现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 4万元。

另外,调查中发现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自然人陈其伟签订了书面合同,分别涉嫌将全部设计业务转包、个人承接设计业务,但因职权所限,无法查证合同有实施行为并断定为违法。

主持人: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答辩

申请人:出示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申请书资料、审查意见反馈单证据。

调查员:2017年签订竣工验收,签订合同是与平安建设,平安环保公司认为是自己做的。

申请人:以u盘形式出示的部分原始电子证据、CAD原始图纸与现场照片,以及其他所有证据均表明该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由首辅设计公司参与并独立完成。

调查员:设计图纸修改是平安环保的意思还是兴利水务的意思?

申请人:是受兴利水务委托,我们进行施工图设计,跟兴利水务有业务关系,设计图纸修改和平安环保无关。

调查员:设计任务书、合同、修改意见是否有,能否证明他人以你们的名义进行工作?

申请人:兴利水务和平安之间的合作是否有,我方不清楚。我们是跟兴利水务做的施工图设计,我们合同还在商讨中没有结果,已在启动诉讼程序。

调查员:你们是按照设计流程,那应该有工作联系单,设计任务书,没有的话不成立。

申请人:以上材料在收集的过程中,但已有实质性劳动成果,

主:申请方是否有其他意见?

调查员:你们涉嫌允许其他单位以你们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

申请人:我们从未允许任何单位以我们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

调查员:平安环保将所有的设计包给你们。

申请人:这是平安环保和我们之间的商业合作,属于商业行为,和本次听证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关系。首辅从事的是兴利水务发包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

前面的证据中首辅公司笔录中供述仅完成图纸审查和出图,现在说从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了,前后不一啊。前面证据中提到的签订合同的单位是平安环保,那么首辅和平安环保之间的关系就是典型的非法转包了。

调查员:需要提交资料的尽快提交。

申请人:我们需要查明处罚的依据,时限,证据补充的时限性,后面进行提交。

调查员:一般是5日内,听证后是没有的,为立即提供,现场提供。

调查员:所有的调查证据都已经给你们看了。

申请人:乔治强不是这个项目的设计人员也不是项目负责人,不了解这个项目的情况,针对这个项目所发表的意见并不能反应真实情况。

调查员:出示乔治强的证据显示,乔治强受首辅公司委托,是否是真实?

申请人:不否认委托书的出具,但是他没有参与,不了解这个项目的情况,笔录回答内容与事实不符。

所以这里我想问首辅公司一句,你们出具委托书到底是让这个乔治强做什么工作的呢?

调查员:请你们尽快提供相应的证据,是否有新的证据?

主持人:请将首辅公司出示的证据给记录员,双方是否有辩护?

申请人:我们提交的意见书,是为了证明施工图纸经过修改,是由我们完成的。

首辅和业主没有合同,如果事情真的是他们做的,那么就是违法转包了。

主持人:辩护结束,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申请人:申请查明事实,取消拟定对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做出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报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

调查员:根据辩论情况,我们需要的证据暂时无法提供,给予2天时间给你们补充证据,目前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推翻实施,请问主持人是否同意?

主持人:2天是否有依据?

调查员: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请求延长。

主持人:经过咨询律师,给你们3天时间准备资料,辩护结束,请记录员整理听证纪录。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查员及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PPP 项目的设计业务。

主持听证机关: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点:茶陵县住建局2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2024年5月13日17时10分至2024年5月13日18 时00分

旁听人数:11人

主持人:尹光荣

听证员:刘富义、李鹏

记录员:刘艳婷

主持人:听证会开始,请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略)

主持人:现在由记录员核实本案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记录员:已核实,无误。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回避。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员陈述案件事实及处罚理由。

调查员:首先陈述违法事实:2019年2月20日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情况下承接了由茶陵县兴利水务有限公司发包的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整体设计业务,在完成设计后又以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完成图纸审查等相关设计活动,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相关证据:1.茶陵县兴利水务有限公司和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合同,证明了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茶陵县兴利水务有限公司发包的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业务,该违法行为自2019年2月20日开始,涉及金额298万元;2.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资质证书,证明了其不具备承接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业务的相应资质;3.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汉城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完成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后以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完成了其它相关设计活动;4-5: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合同、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乔治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了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的相关设计活动;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该工程已于2021年9月17日竣工验收,参与验收设计单位为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该工程施工图纸由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署。

这些证据摆在面前,我相信只要是从业人员不可能看不出来这个事情里面平安环保就是以首辅公司的名义在搞项目吧。也就是说坐实了首辅公司出借资质了。

调查人:平安公司与兴利水务、首辅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推翻逻辑,不能忽略过程,只强调自己做了。

主持人: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答辩。

申请人:请问收集的设计资质证书是哪些?

调查人:我们将证据给您这边看下

申请人:我们资质是延续的,这个设计合同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是与兴利水务签订合同,我们平安环保是兴利水务的总承包商,不是单纯的设计专业承包。设计资质,不持异议,平安环保的设计资质证书不仅此一本,不能证明平安环保不具备本项目设计资质,事实上,平安环保完全具备本项目的资质;受托人刘汉城,不是很熟悉项目情况;设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签订合同时间上有问题、内容有问题,有一部分工作是交给首辅做;首辅工作人员乔治强不持异议,他是配合线上图审,他对平安环保的委托使用“估计”“不太清楚”等没有根据性的揣测性用词,足见其不清楚情况,其提供的线上图审工作外的其他情况不采纳:对备案表来源没有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备案表为补办的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平安环保具备资质,只因环保督查及当地政府要求加快进度,才将项目部分设计业务分包给首辅,属合法分包。

申请人:我们现在出示几个证据,证据1是平安环保公司资质证书,证明平安环保承接本项目设计业务不违法,证据2是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证明平安环保投标通过评审委员的审查,平安环保具备资质:证据3是合作合同,平安环保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专项甲级设计资质;证据4是总包合同书,证明平安环保为本项目的总承包人;证据5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平安环保具备资质;证据6是立项资料,证明综合楼主要污水处理厂为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非办公楼公共建筑;证据7是一些标准,证明平安环保不存在超越设计资质等级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的事实;证据8是初步设计评审资料,证明该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全部由平安环保独立完成,对平安环保资质的认可;证据9是省环保督查函,证明工期紧,应当地政府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证据10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备案资料;证据11和12是申请报告和专项设计报告,证明本项目2020年3月21日正式投入运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总之,我们平安环保具备这个资质,符合项目需要。我们是项目总包,可以把设计进行整体分包,其实我们并没有将设计全部发包,我们给首辅承担部分业务,我们对首辅的分包是合法的,未违反法律法规,按两年的时问来算,应该是2022年的3月21日,审计局交办时间不能作为本案计算时间,验收时间不能以2021年9月17 日为计算点。

申请人:资质的是有的,是总包的身份,我们是合法分包唯一的表象就是首辅盖章的问题,盖章的事情是情有可原的,规范来说,首辅作为分包应该要盖章。项目是督办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过程中,一直未办施工许可证,我们做了设计工作后,有一部分是首辅来完成,想着图审加快通过,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加盖平安环保的章,只盖了首辅的章。望领导考虑企业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希望不做处罚。

设计工作到底是首辅做的还是平安环保做的?如果只是部分工作给首辅做的,那为什么平安环保完成的部分也没盖自己的章?

调查人:关于资质问题,你们提供了资料,后续还会进行案件研讨;关于总包合同问题,既然签订总包合同,就没必要签分包合同,合同日期没写。关于盖章问题,分包单位不是主体责任,总包单位才是,你们的设计图纸审查与竣工验收也都是盖得首辅的章,平安公司作为总包,应该要盖平安公司的章;关于验收时间,不是我们主观意识定,在湖南有条文规定。如果有新证据,后续可以提供。

主持人:经过咨询律师,给你们3天时间准备资料。我们将对法律法规进一步研究。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查员及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记录员(签名):

2024年5月13日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茶陵县兴利水务有限公司涉嫌将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主持听证机关: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点:茶陵县住建局2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2024年5月13日16时20分至2024年5月13日17时00分

旁听人数:11人

主持人:尹光荣

听证员:刘富义、李鹏

记录员:刘艳婷

主持人:听证会开始,请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略)

主持人:现在由记录员核实本案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记录员:已核实,无误。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回避。

主持人:请案件调查员陈述案件事实及处罚理由调查员:首先陈述违法事实:茶陵县兴利水务有限公司将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全部设计任务发包给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设计任务包括管网和厂区内房屋建筑及构筑物等,而平安公司仅有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并不具备全部设计能力如市政管网和房屋。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相关证据:1-2茶陵兴利水务有限公司和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合同(2019年2月20日签订)茶陵县兴利水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蒋文明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将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业务发包给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计资质证书,证明其不具备承接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业务的相应资质;4: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汉城的询问笔录,证明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茶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业务;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该工程已于2021年9月17日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工程目前已投入使用,违法行为已实施完毕且无法改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其违法表现情形符合当时正生效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点第三项,应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

主持人: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答辩

申请人:针对贵局提出的第一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做以下申辩:我们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有证明目的有异议,平安环保是做项目的承包方,在项目做之前是有这个资质的,属于合法承包。这个项目的实施由县政府投资模式完成是边施工边设计,为PPP项目,是特事特办造成的后果。针对第二条,等级证书网上也查得到,由律师提供;第三个,我们的楼是综合楼,符合环保设计;投标审查,平安环保在招投标就具备该资质;行政处罚:假设违法,问过时效问题,审计后面查出问题,具体由律师提供资料。

调查人:根据意见,平安环保具有资质这一块,他们只有专项资质,不能实施排水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案件是在2年内被市审计局发现,并报告茶陵县。

确实环保专项的设计资质是不能设计市政管网的。

主持人:由申请人出示证据。双方有辩护意见吗?申请人:无意见

主持人:双方是否有补充辩护?

申请人:无补充辩护

主持人: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申请人:我们学习到很多法律法规,我们企业管理有漏洞会检讨,你们作为主管单位,拿出了一个很专业的条文,希望以教育批评为前提,不以罚没为目的,有错改之,无错加冕,没有造成很大影响,可以给审计解释,希望广开一面。

估计是没有办法

主持人:经过咨询律师,给你们3天时间准备资料,辩护结束,请记录员整理听证纪录。

我不相信

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查员及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记录员(签名):

2024年5月13日

看完这几份听证笔录,我想只要是这个行业内的人基本上都可以推断出一个这样的事实:

一开始是平安环保运作了这个项目,但是无奈该公司的设计资质不够,所以就利用首辅设计的资质出的图。一般说来,这种操作应该是平安环保在最开始签合同的时候就用首辅设计的名义去签这个合同,就可以把这件事情给盖过去。但是这一次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他们两家公司没有这么做,所以这事情就这么穿帮了。

但是后续的事情首辅公司为了把这个事情糊弄过去,还和这次事件的甲方搞了一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只不过这个合同的签署日期是2024年5月16日,而听证笔录的时间是5月13日,很显然这个合同是听证会之后补签的,其目的自然是为了证明这个项目不是平安环境非法转包给他们的。但是这个补签合同的日期未免让人一看就漏了陷,颇有欲盖弥彰的味道在里面。

更搞笑的是他们还弄出来一个手写的致歉信在里面。

虽然这个致歉信没有落款,但是从里面对首辅设计用的贵公司的称呼来看,去的人恐怕不止是当时并非首辅设计的工作人员,可能现在也不是。首辅设计让一个这样的人代表他们公司去参加询证会到底是啥意思?现在这个道歉信大概是为了可以找点理由来撇清关系吧,可是这样的东西真的只会让他们公司越描越黑。

看完他的这个文章,我真的是一点也不明白为何他们公司要把这些笔录和后续欲盖弥彰的东西自己曝光出来,难道是他们生怕别人不知道他们干了这种违法的事情吗?

当然了,我最希望的还是监管部门提出来的“报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能够真的兑现才好,毕竟对于这种出借公司资质的企业这样的打击才是最致命的。

0 阅读:0

说给排水小生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