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后复工,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公司:就不告诉你!

劳动法老曾 2023-02-23 19:15:05

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复工,公司搬家,找不到办公地点,询问多人均不告知。导致无法正常出勤。

01基本案情

霍某2019年4月23日入职北京朝阳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财富部门行政一职。

2019年12月10日,因公司锁门,霍某无法到岗上班,后其回家休产假并于产假到期后与公司联系,但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且不告知霍某新的工作地点,霍某曾就新的工作地点多次询问公司的人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但均未告知其新的工作地点,导致其无法到岗工作,后公司解散、注销导致与霍某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8月21日,霍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产假工资等款项。

仲裁期间,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办理注销登记,霍某撤回仲裁申请。

2020年12月25日,霍某以公司的股东北京**有限公司、张某为被申请人再次向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有限公司、张某支付工资、产假工资等款项,朝阳区仲裁委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霍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公司在2020年12月22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公司清算报告》中“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表述与事实不符,提交材料为虚假材料,造成了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决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公司2020年12月22日办理的注销登记。

02判决结果

仲裁委:不予受理。霍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一、公司支付霍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的工资3218.39元;二、公司支付霍某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20868.32元;三、公司支付霍某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的工资56091.95元;四、公司支付霍某生育津贴26488元;五、公司支付霍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六、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霍某主张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其多次询问,但该公司一直未告知其新的工作地点,导致其无法到岗的情况,霍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等证据。

公司认可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但未举证已向霍某告知新的工作地点,亦未举证向霍某送达过返岗通知,故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对霍某关于公司变更地点未告知等相关主张予以采信,现因公司之故导致霍某无法到岗工作,该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对霍某主张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的工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公司应支付霍某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的工资56091.95元(10000元÷21.75×35天+10000元×4个月)。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因霍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霍某未到岗系因公司未告知其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导致霍某无法到岗工作,该情形并非公司主张的旷工,故对该公司关于其旷工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霍某主张因公司注销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给付霍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000元(10000元×2)。

公司二审中提出的关于公司经营困难,霍某所在岗位因客观情况变化不复存在,公司安排霍某待岗,上述期间应发放待岗工资的上诉意见,未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与公司一审中关于霍某故意旷工的主张相互矛盾,不予采纳。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因霍某无法到岗系公司原因导致,不构成旷工,故公司以霍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属于合法解除。霍某主张因公司注销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非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依法应向霍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关于霍某首次申请仲裁即视为自动离职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04老曾观点

此案中有三处引起了老曾的注意。

第一是公司搬家后竟然不告诉员工新的工作地点,员工询问多人均无人告知,企图以旷工严重违纪辞退哺乳期员工,这个做法实在是太搞笑。

这名员工应该是有人指点,后来曾向公司邮寄“要求告知新的办公地点”的快递。我不知道这封快递寄向何方?很可能是公司的注册地址。

这个步骤是进一步锁定自己未出勤是公司未告知办公地点导致。是对于之前询问办公地址无人告知的证据补充。

公司这种自导自演,制造员工旷工就像一场闹剧。

希望企业还是多学习了解劳动法知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第二是在仲裁期间,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因为仲裁对象已经不存在,霍某撤回仲裁申请,改为仲裁该公司股东。

其实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经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霍某很难拿到工资和补偿,也会陷入不利局面。

此种情况下如何破解?可看文章末尾关联文章。

第三是公司已经完成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在诉讼期间,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司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撤销了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应该办理的是简易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的第一句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由于存在霍某的诉讼仲裁案件,欠付员工工资、生育津贴、经济补偿等,此承诺明显为虚假承诺。这也是工商部门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主要原因。

相关文章:

注销公司可以逃避相关劳动用工责任吗?老板和打工人都了解一下

0 阅读:26

劳动法老曾

简介:一级人力资源师,资深HR,能闭眼切土豆丝,略懂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