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强人?当古代女性走出家门经商,是否意味着社会地位的提高

滋滋主娱 2024-06-13 09:31:35

文/阿芷

前言

《夷坚志》在中国古代小说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蕴含宋代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是宋史研究的重要资料。

漆侠认为:“洪迈的《夷坚志》虽然有许多不经之谈,但如果认真逐条检抄,可能是记录有宋一代诸色匠人、雇工、佃客、商贾、小贩最多、材料价值极高的一部小说笔记。”

虽然学术界对宋代女性经商现象早有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夷坚志》中女性从商现象还没有专题研究。

宋以前妇女经商的历史演变

中国史书记载最早的商人是夏朝时期的王亥,他被誉为华商始祖。据《竹书纪年》记载,“帝泄十二年,殷侯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十六年,殷侯微以河伯之师伐有易,杀其君绵臣”。

史料记载,王亥带人载着货物并赶着牛群前往有易氏进行贸易,结果被部落首领有易杀人越货。

可见,古代早期的商业活动采取以物易物的实物交换方式。既然是实物交换,就必须对双方的物品进行估价。

商人就是进行以物易物或钱物相换的人,他们通过促进商品与货币的流通达到牟利的目的。早在秦朝就已经出现了女商人的身影。

在多元思想的影响下,社会逐渐形成了宽松的环境氛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妇女们也开始活跃在市廛中,从事着商业活动。南朝时期的萧梁王僧孺,年幼时“其母鬻纱布以自业,尝携僧孺至市”。

除经营小摊小贩外,也有女子开店设铺。东晋时期,一富家公子在游市时,“见一女子美丽,卖胡粉”,为得女子芳心,常去其胡粉店光临。

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女子在经商方面,无论是经营方式还是经营领域,都较前代更加宽泛。

隋唐时期,国家重新统一,繁荣与开放成为其时代特征。隋唐时期的妇女以其各自独特的方式参与到商业活动中。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妇女从商的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但在唐以前,女子经商多是小摊小贩经营模式。

伴随着封建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女子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不仅是因为经营领域的扩大,也是女性在时代中进步的表现。

妇女从商的领域

宋代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繁荣时期。“唐末农民战争后两宋统治的三百年间,是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取得极大发展的时期。”有宋一代,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商业思想异常活跃。

更多女性走出家门,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去。在宋代商品经济繁荣的背景下,妇女从商领域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男女体力存在悬殊,女性虽没有男性从事的领域广泛,但宋代妇女从商的领域也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除上述领域,女子还尝试经营其他领域,宋代妇女也会从事一些特殊的领域,《夷坚志》中写到一种带有中介性质的女侩,她们负责居中撮合双方贸易,并抽取部分佣金。

因其参与了交易环节,更促成了商品的交换,并获得了利润,故可称为中间商。刘树友也持相同的观点,“居中撮合双方交易、抽取一定佣金的所谓中间商人,古代称驵侩、牙侩,近代以来称掮客、经纪人”。

在宋代,这类女性被称为“女侩”或“牙嫂”,《夷坚志》中有不少故事都有她们的身影。当然,也有对此持不同观点的学者。陈伟庆认为,“牙人作为市场交易的中介人与经纪人……他们是工商贸易活动中沟通买卖双方的中间人,以此获取一定的佣金”。

陈伟庆虽然将女侩划分在服务业中,但他肯定了女侩参与贸易活动并促进商品交流的作用。

“宋代从观念到法律均禁止强雇、掠卖、略诱、转贩良人为奴婢”,但由于人口买卖获利多以及雇佣的合法化,因此非法买卖人口的事情也存在。

妇女参与商业的形式

在《夷坚志》中涉及妇女参与商业的故事很多。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的开放以及女性所拥有的经商天赋使得女性能打破传统的“男不主内,女不主外”的家庭经济模式,与丈夫一起走上经商的道路。

也有一部分女性是因为家庭内部主要的男性劳动力或伤或病亦或死亡,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的重担转移到了女性身上,她们和男子一样坚毅,独自走出家门从商,挑起生活的担子。

笔者根据家庭成员参与经营的情况,大致可以将参与商业的形式分为夫妇共同参与商业和妇女独自参与商业两类。

(一)夫妇共同参与

宋代妇女从商活动较为普遍,经营方式多种多样。

其中,夫妇共同从商较为常见。如仁宗年间的浙江商人乔俊“在长安崇德收丝,往东京卖了,贩枣子胡桃杂货回家来卖”。

乔俊之妻高氏则“掌管日逐出进钱钞一应事务”,负责经营家中的酿酒坊,并掌管酒坊财务。

此故事中的夫妇二人都经商,夫为行商,妻为坐贾。在以男性劳动力为主的封建社会,男主女辅的夫妇从商方式较为常见。

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一则判例中,支乙在衢州的南市上开设柜坊和茶肆,其妻阿王则负责引诱客人,“以妻为饵”。

在《夷坚志》中涉及妇女辅助丈夫经商的事例也不少。如《宗立本小儿》讲述了一对登州黄县的夫妇常年无子,绍兴戊寅的一个盛夏天,宗立本“与妻贩缣帛抵潍州,将往昌乐”。

适夜,夫妇二人就寝一古庙。当夜,有小蛇化神入梦,不久其妻有孕。后遇一高僧将真相告知夫妇二人,并将小蛇收走。

从故事中不仅可以看出古人对子嗣的重视,也可看到夫妇二人合力经商的场景。宗立本与妻子共同贩缣帛,既方便妻子对其生活的照料,又可增进夫妇二人的感情,可谓一举两得。

在《翟八姐》中,作者洪迈指出了行商与妇共行的原因,“江、淮、闽、楚间商贾,涉历远道,经月日久者,多挟妇人俱行,供炊锋薪水之役,夜则共榻而寝,如妾然,谓之婶子,大抵皆猥娼也”。

可见,行商携带妇人的原因有二:一是妇人可以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饮食;二是可以满足夫妻的感情生活需要。与夫同行的商人妇既不用独守空闺,又可在旅途中增加与丈夫的感情,不致发生重利轻义和抛妻纳妾另娶的事情,有利于家庭和睦。

此外,也有因丈夫缺少经商才能或一心致仕等原因,形成妇主夫辅的特例情况。

(二)妇女独自参与

从《夷坚志》的众多故事中可以看到,妇女不仅从事家内劳动,而且还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对宋代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妇女独自从商的故事在《夷坚志》中涉及颇多,独自从商的原因则多有不同。如董国庆因国家陷落而流落异乡,后得一妾。“妾见董贫,则以治生为己任。”又因妾颇有经商才能,故获利颇丰。

再如《陈磨镜》中,陈道人中年忽盲而无法以磨镜为业,于是妻子继承丈夫事业,“妻自行磨镜以取给”。又如《鄂渚王媪》中,鄂渚王氏祖上三代以卖饭为业,后王翁去世,“媪独居,不改其故”。

《朱娘曲》中,朱娘丈夫离世,朱娘为了照顾七旬老母和养育幼子,独自经营酒店。还有独自挑起生活重担经营小摊小贩或店铺的,如《李二婆》故事中的民媪李二婆,“老而无子,以鬻盐自给”。

上述故事中的老媪虽然生活贫苦且孤苦无依,但依然没有对生活失去希望,独自从商为生,可见其性格之坚毅。

可见,《夷坚志》中的故事也有一定的教化作用,劝导人们勤劳从善,这也是它能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被保存下来的原因之一。

妇女独自从商,既有开设店铺,进行固定经营的,也有小摊小贩,从事流动经营的。如《程喜真》中,“女素善针指,自绣领茵之属出售”。

此外,有经商才能的妇女也会寻找合作伙伴,如《义妇复仇》中,“妻与婢寓鄂州,卖酒自给”。故事中的江妻不仅拥有女性的独立意识,还果敢坚毅,敢于反抗命运的不公,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妇女从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传统家庭结构的松动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女子从商的方式大都受家庭影响,家庭圆满时,或夫妇共同从商或全家一起从商;家庭离析时,则独自从商。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她们不会大规模的经营产业,多是小本经营,以期糊口度日。

结语

宋代虽有部分女子走上了从商的道路,但并不能证明女子在当时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女子经商仅是自身处境发生改善的量的证明,而并未发生质的飞跃,但也足以体现出时代的进步。

女性走出家门从商不仅能促进宋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能体现时代的进步。

参考文献:

[ 1 ] 漆侠. 历史研究法[M].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165.

[ 2 ] 徐文靖 . 管城硕记[M]. 北京:中华书局,1 9 98:27 9 .

[ 3 ] 陈立 . 白虎通疏证[M]. 北京:中华书局,1 9 94.

[ 4 ] 司马迁 . 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201 3 .

[ 5 ] 班固 . 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1 9 62:28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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