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先生:“通融之恶”,您不懂得?怎么感觉都在欺负“大麦”

无主之弟 2024-05-23 11:02:19

胡锡进先生:“通融之恶”,您不懂得?我怎么感觉都在欺负“大麦”?包括胡锡进先生。是不是大家都专门欺负可以欺负的?

一、胡锡进先生,您不懂得“通融之恶”吗?被通融掉的似乎是都是无钱无权无势者吧?

胡锡进先生,说实话,在他没退休之前,并不喜欢他。但是退休之后,开始“说人话”了,就开始喜欢他了,所以关注他也是很久了。尤其是前些日子他痛斥“臭烘烘”恶意营销一事,让我倍加好感。

但是今天,我又不乐意了。

源于胡锡进先生,评论了“大麦拒绝变更观演人”一事,我看其观点,比普通老百姓还差。

首先,他说,大麦是民营结构的G僚主义,这不开玩笑吗?

估计,大麦,就是个文化演出经纪公司,或者是票务经纪公司,一个民营企业(不一定是民营,猜测,也去不查了),哪里来的G僚主义?能G僚得起来吗?要真是能G僚得起来,估计除了您,大部分网友哪里敢说三道四?

这一点就不说了。

胡锡进先生后面又说了:演唱会实名观看。但遇到如此特殊的情况(指妹妹意外死亡),做个通融又怎么了?

这就更扯了!

国人的“通融”意识,害了社会几千年了,知道不?我们老百姓去医院看病,辛辛苦苦挂个号,就有可能被某些人“通融掉了”,或者被通融延后了,老百姓心里有想法、没办法。市场上发现缺斤短两的鬼秤,一通融就没事了,所以屡禁不止。关于“通融”的例子就不举了,DQ人都知道。

在这里,我也自我检讨一下,我也想通融掉别人,自己过得优先权或者额外利益,怎奈,平时都是被通融的对象!

我不敢给自己立牌坊!

胡锡进先生的声音1

胡锡进先生的声音2

胡锡进先生的声音3

胡锡进先生的声音4

胡锡进先生的声音5

胡锡进先生的截图

二、回到这个事件本身,同情就能不顾合约吗?大麦公司真的有错吗?

回到这个事件本身,首先,我非常同情妹妹的不幸遭遇,在演唱会之前不幸意外身亡,而且她生前特别喜欢周杰棍的演出。当然,我也喜欢,我买不起票,也没有时间,当然还不喜欢到人太多的地方,没有安全感。

意外死亡的妹妹的哥哥王先生,对于妹妹的意外身亡很痛心,要替妹妹去看演唱会,但是,大麦公司只同意让退票,不同意变更观演人,请问这有错吗?

下面是我昨晚看到这个热点之后的一些思考,欢迎朋友们批评,说的不对的,骂我一顿,我也不吭声。

同情归同情,约定归约定!

三、同情归同情,约定归约定!

昨晚,我看到这个热点之后,文中有些不明白的地方,和朋友们分析一下。

(这是今天早上补充的:看到胡锡进又出来说话了,用了“通融”等字眼,胡闹,我们历史上的很多事,就是被喜欢“通融”搞坏的。)

大麦,应当是文化演艺经纪公司或者票务经纪公司吧。

1⃣️根据我之前的观察,像是这种演唱会票,一般都是不予退票的,这应当是合理的。或者说,一方发出了要约,另一方知道相关条款(含不予退票),并且买了演唱会票,那肯定是双方意思的表达,所以此时合同成立。不予退票是正常的,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合同条款之一。

2⃣️但是,由于妹妹出了意外,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合同的一方主体已经无法完成合同履约,无法享受看演出的权利,大麦应当予以退票,这是合理合法的。

3⃣️大麦要求王先生提供妹妹出意外的证明,以便办理退票事宜,同样是合理的。这个不去设想其他情况。不像胡锡进先生分析的,还有人拿自己的亲人说事吗?简直是说话胡来来,有问题。人家压根没怀疑,妹妹是“假死”吧?

4⃣️王先生要求大麦解除绑定、更换观演人,这就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变更合同主体,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但是,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一方(妹妹意外,王先生代为要求变更)要求变更合同主体,应当对方同意才可以。或者说,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就是说,目前,大麦不同意变更观演人,就是不同意变更合同主体,因此,没法达成新的合同。

四、重点是,我们知道的信息是全部吗?这里面有没有人隐瞒了什么信息?有没有人言而无信、食言而肥‬?

下面重点来了:5⃣️“出示亲人死亡证明大麦仍拒绝变更观演人”,这句话出自谁的口?请注意,出示亲人死亡证明,是退票或者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需要,而不是变更合同主体的需要。如果这个话如果是王先生说的,那他已经有意或者无意歪曲了事实,有“带节奏”之嫌疑。

6⃣️如果大麦之前说过,提供妹妹的死亡证明,就可以变更王先生为观演人,可是当王先生提供妹妹的死亡证明之后,大麦又反悔了,那大麦属于言而无信,属于违约。当然,以上是理性分析,我们毕竟信息有限,更不知道是不是有某一方说了假话,又或者言而无信,食言而肥!

五、不理性的网友,有点像是欺负人吧?

下面看看网友的不理性:1⃣️网友纷纷斥责“吃相太难看”,是这么回事吗?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大麦不给退票,那就是吃相难看,根据信息,大麦同意退钱,是不是?

2⃣️网友:“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就不对了,不是规矩,是合约。(添加:胡锡进先生也是这么说的,可见也是没找着重点,或者理解有偏差)再一点,就是我们平时做事“太灵活了”,所以,相当多的情况下,根本无诚信可言。

3⃣️网友:“不同意为何要求出示各种证明折腾人?”此处应当确认,出示各种证明,是为了办理退票,还是为了变更观演人。这个地方必须弄得清清楚楚,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否则,我们就有可能走入误区。也希望双方能够把前因后果给网友们澄清一下!

4⃣️网友:“票是妹妹付了钱的,去世是不可抗力,售票方拒绝换绑观演人不应该给个说法吗?”这里又回到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才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合同主体是不能变更的,但是因为不可抗力,可以终止合同。大麦说,可以退票,是不是?

当然,这都是理性分析整个情况。我同样对于妹妹的不幸而惋惜痛心,但是,事,还是要说清楚,我们的同情,不能糊里糊涂就送出去了。比如前几天那个什么猫的姐姐,可能就把绝大多数网友包括我隐瞒了过去了,或者说欺骗了,就是利用了朋友们的善良和同情心!

六、我也想跟着谴责大麦,可是我想,不能合伙欺负人!

其实,按照网友们的说法,我也认同,不就几百块钱上千块钱的一张演出票吗?大麦给送王先生一张票也无所谓吧!而且,人家妹妹还花了钱的。我想这一块属于“情”!

再一点,也就是大麦,估计是个民营公司,如果我们订G铁票,也是合同,他们会给你变更乘车人吗?会给你变更车站吗?我觉着不可能吧?只会退票还要手续费。当然,比如妹妹的情况,应当不会扣手续费的,毕竟属于不可抗力。

因此,此处问一下王先生,也问问网友,如果妹妹生前还有为去看演唱会而预定的车票、机票,你有没有要求变更乘车人或乘机人?如果你要求,你猜猜结果怎么样?

再举一个例子,假如妹妹生前预约了去某广场观看某仪式,你认为,能变更为哥哥,替妹妹去完成遗愿吗?如果不行,你还敢质疑?敢讨论吗?估计你不敢,包括胡锡进先生。

从这个比较上来看,我们网友,包括胡锡进先生,是不是有点像是“欺负人”?欺负人家大麦只是一个民营的公司?

不过,大麦在我们网友强大的力量面前,也许会屈服,也许会答应变更王先生为新的观演人,但,那属于“城下之盟”!公平吗?

以上说法,基于自己掌握的信息和自己有限的知识面,说得不对的,请朋友们批评指教!说的过分的,骂我几句也没问题,我听着!与朋友们探讨交流,提高自己!

正要点击发布,又看到了大麦的回应,全额退款,有可能帮助哥哥弄张票,以完成替妹妹看演出完成妹妹遗愿的心愿。

我承认,我们都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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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之地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于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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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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