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重庆一男子酒后挪动,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柠茶普法 2024-01-12 14:51:00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一个案例中,我们审视了唐浩彬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其中的法律细节和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突显了酒驾行为在道路安全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行为人的酒后驾驶被视为具有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这引发了对于法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处理的思考。

同时,对于挪动车位的情境,法院的灵活裁量也在判决中得以展现。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8日晚,唐浩彬和朋友赵俊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福利社大河口鱼庄饮酒。

当晚21时许,唐浩彬的女友郑会驾驶车牌号为渝A68858的双环牌越野车搭载唐浩彬、赵俊等人回家。

行驶至南坪东路现代女子医院附近时,与车牌号为渝AIT230的出租车发生刮擦。

郑会将车开至福红路交巡警平台接受处理。郑会停车时挡住了阳光华庭小区的后门车库,民警催促其挪车。

由于郑会驾驶技术不佳,唐浩彬亲自驾车进行位置调整(车上另有一人)。在这一过程中,他驾驶的车辆撞上路边停靠的车牌号为渝AYY297的起亚汽车。

民警随即将唐浩彬抓获。经鉴定,唐浩彬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唐浩彬赔偿起亚汽车车主车辆维修费2600余元。

法院判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认定唐浩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唐浩彬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严重,且存在发生事故、搭载他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判处唐浩彬拘役四个月,并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唐浩彬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明,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刑初字第1316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随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可被推定具有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构成该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对于因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不予以犯罪处理。

结语:

酒驾行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而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灵活裁量。

此案反映了社会对于道路安全问题的关切,酒驾行为的处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的认识,同时对于涉案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教育。

通过此案,我们也应深刻思考社会文化对于酒驾等问题的影响,倡导更为安全、文明的交通文化。

期望这样的案例可以促使社会更广泛地关注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问题,为我们的社会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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