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上海一男子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涉嫌盗窃被判刑!

柠茶普法 2024-01-12 14:53:17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行为人借助二维码技术,成功窃取了顾客支付给商家的资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然而,审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商家在被欺骗后指示顾客扫码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这引发了对于财产处分行为的深刻思考,以及法律如何在数字时代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式。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11时许,倪建飞光顾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中林街33弄某彩票店,将预先准备好的二维码贴在该店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成功获取顾客张某支付的90元彩票费。

2017年12月16日晚,倪建飞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640号五金店,将事先准备好的二维码贴在该店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成功获取顾客邓某支付的570元货款。

2017年12月21日14时许,倪建飞光顾上海市金山区板桥西路510号潮汕面馆,将事先准备好的二维码贴在该店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成功获取顾客於某支付的45元面钱。

2017年12月21日15时许,倪建飞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085号手机维修店,将事先准备好的二维码贴在该店用于收款的微信二维码上,成功获取丁某支付的280元维修费。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倪建飞被公安机关逮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倪建飞通过家属已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倪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鉴于倪建飞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判决被告人倪建飞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篡改商家收款二维码,窃取顾客意图支付给商家的资金。

作为被害商家,虽然因为行为人的虚构行径导致了误解,但其在被欺骗后指示顾客扫码付款的行为,并未表达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意愿。

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财产处分行为,而是构成盗窃罪。

结语:

这起案例凸显了在数字时代亟需审慎对待新型犯罪行为。不仅揭示了法律面对技术进步所面临的挑战,更提示我们应审慎对待法律的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新型犯罪的法规漏洞。

在数字时代,法律应当不断适应社会变革,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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