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儿子订婚后病逝,父母能否要回彩礼?

河南法制报 2024-06-14 13:30:22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经媒人介绍,小张与小梅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在郑州航空港区一饭店,小张父母举办见面订婚酒席,小梅父母、亲朋好友参加酒席。在大家的见证下,小张父母给了小梅3万元彩礼。一个月后,小张又为小梅购买了黄金首饰。

2023年12月,小张突然因病去世,小张父母要求小梅退还彩礼等财物被拒。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父母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梅退还彩礼及黄金首饰。

调解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五女店法庭接到该案后,调解员刘美琴从多方面综合分析,通过多次协调沟通,为原、被告释法解惑,并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梅一次性支付小张父母3.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在决定订婚时,要以感情为基础。一般认为,婚前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价值较高的财物,如现金、首饰、汽车、房屋等,应认定为彩礼。当双方解除婚约时,彩礼依法应退还。本案中,小张已经离世,认定和女方自动解除婚约,故女方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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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 南法制报 记者 胡斌 通讯员 李丽萍 海刚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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