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母亲离婚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吴律无虑 2024-06-05 17:08:28

在小张18周岁的时候,母亲带着她们姐妹三人改嫁与顾某结婚。母亲婚后没多久,小张经人介绍离家打工,而两个妹妹与母亲和继父生活在一起。母亲和继父后来因矛盾难以调和,最终离婚。三姐妹某天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因是继父顾某称自己把姐妹三人抚养长大,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在年老了,无劳动能力,要求三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且今后的医疗费每人各自承担1/3。小张辩称,她在母亲在婚两个月后就外出打工赚钱自己养活自己了,没有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不同意赡养。两个妹妹辩称,二人是靠母亲自己辛苦赚钱和亲戚朋友的接济长大的,与继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并且母亲已经跟继父离婚了,继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赡养。

法院认为,姐姐小张在重组家庭中与顾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然后就自己外出打工养活自己了,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小张对于顾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母亲与顾某再婚时,两个妹妹还未成年,随母亲与顾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家。根据顾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顾某曾经给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与生父母相同,即使生母与继父已经离婚了,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能自然的解除。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两个妹妹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1072条明确指出,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前提是,继子女和继父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扶养教育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继子女在离婚后赡养继父,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继父在继子女成长过程中尽到了抚养教育的责任,那么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继子女在继父年老时仍应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这既是对养育之恩的回报,也是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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