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子女托付养老后被出售,法院最后怎么说?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1 17:18:15

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纠纷得以统一裁判尺度。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提及管辖典型案例,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促推诉源治理。

记者注意到,在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北京法院通过提及管辖统一了关于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

案情显示,秦某系张某与其前夫之女。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载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女儿秦某郑重承诺: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母亲张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张某、秦某作为承诺方均签名按印。

2021年3月,张某与秦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未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5月,秦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后因本案所涉产权纠纷,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无法办理网签及后续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朱某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秦某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秦某返还朱某定金、给付朱某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损失,判决已生效。

张某主张本案系附义务的赠与,秦某需履行赡养义务以及保障张某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秦某未对张某履行赡养义务且将案涉房屋出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秦某返还张某案涉房屋并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案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在审理中经检索发现,全国法院和北京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附义务赠与合同变更、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裁判标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随着人口老龄趋势加大,养老纠纷逐步增多,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纠纷的有效解决,有必要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提级管辖,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提级审理该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秦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秦某与张某另行签订的《赠与合同》在形式上为制式合同,结合其签订时间,应属配合房屋过户所为的法律行为,不能以此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二人之间就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

此外,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秦某对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张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何为提级管辖?

提级管辖是指:在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下,将原本应该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直接提级由上级法院审理。在我国,法院有四个层级,从低到高分别是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是基层法院的组成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级别管辖制度下,本该由下级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提级后进行一审。

提级不限制级别,不是必须上一级法院提级,可以跨越好几个级别进行提级审理。比如,按照我国的提级制度,北京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提级审理本应该在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

2、提级管辖的前提和条件?

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

3、提级管辖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提级”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将下级法院“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案件进入上级法院。从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提级”可以解决法律分歧,实现“提级一件,指导一片”的效果,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了衍生案件和涉诉信访,也可以为研究制定新兴领域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夯实实践基础。且“提级”系由法院组织引导,案件由法院对接移送,包括可以移送当事人已缴纳的诉讼费,从这点而言,也可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同时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质量

4、本案法院的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秦某签订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即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秦某接受赠与的同时应该保障张某的居住权。案件中秦某不履行所附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赠与人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5、本案提及管辖的意义?

在当前“以房养老”作为重要养老方式的背景下,“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父母对子女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最为典型。此类纠纷往往涉及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变更、撤销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将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谐。本案通过提级审理,明确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纠纷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变更、撤销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6、就本案而言,能否一开始就避免纠纷?

本案的起点是老年人出于老有所养的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或其他人。而在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子女将房屋擅自出售的情况。对于老年人而言,将房产赠与其子女、子女的配偶或其他亲属后,一旦发生子女婚姻变化、独生子女去世、亲属等情况,老年人即面临重新安排晚年赡养问题。因此,在决策前,老人与子女就应理性分析法律风险,决策前老人可以多与子女进行协商。尤其对于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老人应该全面地考虑自身的身体状态、退休后的收入情况、子女的工作、婚姻状态等。同时,老年人可以考虑在协议中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且延后房屋过户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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