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敦力公司医疗器械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3-02-10 13:29:17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江苏尼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0422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美敦力公司拥有的第201710388962.2号“用于血管内介入的装置”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美敦力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全球领先的医疗科技公司,拥有95000多名员工。2022年,美敦力公司在“2022年全球医疗器械公司百强榜”排名第一,在《2022胡润世界500强》位列第96位,在2022《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位列第473位。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血管内介入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介入元件:细长操纵构件,所述细长操纵构件包括钩状部分,所述钩状部分由围绕所述介入元件的近侧部分延伸的金属丝形成,所述钩状部分包括弯曲部,所述钩状部分(i)在所述金属丝中在所述弯曲部的内区域处没有实质性表面裂纹并且(ii)最大侧向尺寸小于0.027英寸,其中最大侧向尺寸沿着垂直于所述装置的沿着由近及远方向延伸的纵向轴线进行测量;和连结元件,所述连结元件将所述钩状部分基本永久附接到所述介入元件。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不过,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一件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本领域中其它现有技术证据相应地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得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血管内介入的装置,我方提交的证据3公开了一种血管闭塞线圈输送系统,二者同属于血管内介入装置技术领域;证据10与涉案专利均属于人体内介入医疗器械,基本工作原理一致;证据1公开了一种管腔支架的重定位装置,证据11公开了一种植入血管阻塞装置,可用于将栓塞或者血管阻塞固定于人体血管,二者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相同。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3的公开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还存在两点区别技术特征:

(1)涉案专利中金属丝形成的所述钩状部分围绕所述介入元件的近侧部分,证据3中的弯钩或“J”形的远端222是通过输送线丝配接器230 连接到作为介入元件的闭塞线圈,其弯钩所围绕的是输送线丝配接器;(2)涉案专利中的钩状部分在所述金属丝中在所述弯曲部的内区域处没有实质性表面裂纹,证据3未明确提及。

对此,我方认为证据3与证据10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11的结合,均能够证明涉案专利直接连接方式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给涉案专利带来技术贡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弯曲部的内区域处没有实质性裂纹,这能够提高连接稳定性。

对此,我方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为介入血管中的医疗器械,无论是出于避免表面裂纹与人体组织或血液接触造成伤害、因裂纹导致微小碎片脱落在血管内,还是出于确保医疗器械机械强度、防止部件在血管内意外断裂脱落对患者造成危险的考虑,通常对介入人体血管内的医疗器械的表面光洁度都有较高的要求,通常都要求其所有表面都不具有实质性表面裂纹。我方提交的证据6作为行业标准类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公开了出于确保包括抗拉强度在内的机械性能的考虑,外科植入物用的金属丝在扭转和打结的情况下表面不应出现裂纹,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证据3和涉案专利中使用到的金属丝,其使用过程中需要对介入元件进行拉拽等操作,并且在拉拽过程中,金属丝的受力点恰恰位于钩状部分弯曲部的内区域处,为了确保金属丝弯曲部的抗拉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要求该弯曲部的内区域处没有实质性表面裂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0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结合证据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结合证据1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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