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北京一男子拿203万为儿买房,儿子离婚时要求返还遭拒绝

柠茶普法 2024-01-14 20:12:29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父母为子女购房所引发的争议焦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

父亲出资203万元为儿子购房,却因后来认定为借款而遭拒绝返还,引发了一场涉及赠与、借款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纠纷。

通过审理和判决的过程,我们见证了法院对案情的逐一考量,以及如何在家庭纠纷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不仅是一桩财产纠纷案,更是一个窥探家庭和法律关系交织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魏荣与李华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李山。2012年,李山与张倩登记结婚,婚后魏荣为二人购买婚房出资203万元,款项转入李山账户,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

后李山与张倩因感情不和正在进行离婚诉讼。

魏荣将李山与张倩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购房借款203万元。

而张倩则声称双方并未就借贷达成一致,涉案款项是父母对他们的赠与。

法院判决: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考虑涉案款项的流向、婚后购房的时间、价格、首付及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原告和被告对出资方式的陈述,确定203万元为婚后购房款。虽然张倩主张涉案款项为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

魏荣向二被告提供购房的大额资金,应被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因此子女有偿还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魏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倩不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夫妻关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款项性质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在辩称款项为赠与时,应提交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在夫妻关系中,特别是涉及离婚诉讼时,一方认可全部诉求需要重点审查共同债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但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财产购买等情况,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语: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法院对欠款性质的审慎判定,还触及了家庭法律纠纷的复杂性。

父母为子女购房,既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借款,进而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的裁决突显了对证据的重要性,对被告主张的要求更是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建议在类似情况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交往初期明确资金性质,并及时签订相关文件,以规避可能的法律纠纷。

此案也反映出社会中一些家庭关系存在的隐患,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在购房等关键事务中,要更加谨慎和明智,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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