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麦田赢得商标撤三“东方麦田”注册商标维持注册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4-02-29 15:09:06

近日,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一件商标撤三案件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缙云县佐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佐商贸)的撤销申请,决定不予撤销我方委托人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麦田)的第15399889号第35类“东方麦田 EAST INNOVATION”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销;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下为详细介绍:

佐佐商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某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东方麦田第15399889号第35类“东方麦田 EAST INNOVATION”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销;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东方麦田委托我方代理答辩工作,我方组建专家团队,梳理相关使用证据,并如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驳回佐佐商贸的撤销申请,作出第15399889号第35类“东方麦田 EAST INNOVATION”注册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