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让财产大额现金交易应认定为无偿转让,债权人可撤销恢复

文安豪 2024-06-22 05:01:17

"大额财产转让给债务人或现金交易可能被视为无偿,债权有撤销权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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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某诉吕某、龚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作出了(2018)民初2509号判决,裁决吕某需偿还本金538万元及利息。

执行阶段,王某某主动寻求执行,导致吕某的股权被法院依法冻结。然而,在执行和解的背景下,王某某提出解除股权查封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采纳此请求,下达了(2020)执恢143号裁定,解除了对吕某股权的冻结。

遗憾的是,由于当前执行资产不足,该案件暂时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宣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6日,包头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集会达成共识,吕某将其持有公司73z?365万股权以等值365万人民币转售给李某某。

当天,吕李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李某某需以现金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此股权变动已依法完成登记。

关于吕某在法院解除股权冻结后将股权无偿赠予李某某,使得王某某的到期债权面临困境的主张,吕某虽认可事实,但否认其关联性。

吕某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公示报告、付款证据和委托书复印件,强调转让协议经合法批准并生效。

王某某向法庭诉求:1. 请求法院判定吕某与李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 强制二被告将包头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记录调整回2021年1月6日之前的状态;3. 诉讼费用由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强调,吕某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官方记录有出入,官方存档为准。吕某在已面临支付债务判决的情况下,将365万股权转让给李某某,但未能证实李某某的实际出资。

两被告间的虚假转让行为侵害了原告王某某的权益,因此,王某某的诉求依法得到一审支持。李某某缺席审理,视同放弃反驳权利。

初次裁决结果明确:取消吕某和李某某于2021年1月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李某某立即退还其持有包头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73z?3650000元股权给吕某,该操作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初次裁决后,吕某和李某某两位被告选择了上诉,表达了他们的异议。

在王某某与吕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共识,王某某同意释放对吕某股权的查封,并正式申请法院停止股权冻结措施。

2020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裁定,解除了对吕某所持包头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73?权(价值365万)的冻结。

然而,根据市场监管局记录的资料,吕某在2021年1月6日与李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365万的价格将这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但付款方式为现金分期。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王某某的股权查封解除后,吕某立即进行了股权转让。鉴于李某某未能提供实际付款证据,吕某的这一转让行为显然妨碍了王某某债权的实现。

因此,王某某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吕某的股权转让行为。

吕某和李某某坚持认为原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优先,他们指出吕某提交的版本与王某某官方获取的版本在时间和内容上存在出入,我们倾向于采纳行政记录的权威性。

此外,他们声称股权转让款是经由包头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支付给王某某,但当时的工商资料显示李某某并未与该公司关联,且上诉人未能出示有力证据证明吕某与王某某间的法律债务,或证实李某某在交易中的实际出资行为。

最新裁决公告:上诉被驳回,原判决继续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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