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诉扬子空调,“核心科技”的另一面是专利维权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4-03-06 15:20:29

“核心科技”之于格力电器不仅是品牌标签,让消费者去联想格力电器的创新和质量,还是有力的法律维权工具,结合全面的专利保护体系,帮助格力电器在激烈的竞争中巩固市场地位。格力电器每年都会有选择性地开展一批维权工作,2022年三聚阳光便代理了其中诉扬子空调侵权两案。

2021年9月1日,三聚阳光和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格力电器就201110186967.X号“蒸发器”发明专利,将扬子空调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专利主要描述了一种蒸发器的结构件及相应结构设计,所述“蒸发器”即常见的分体式空调的室内部分。 

经当庭拆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法官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扬子公司于是采用现有技术抗辩,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涉案技术特征与在先的另一件申请号为200580051341.0的专利“蒸发器隔间封闭结构”相同,即便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按照上述在先专利生产的。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主要技术特征

我方主张,涉案技术特征中对应“挡风件”的部件与在先专利“封闭元件 32”在设置方式和功能上均不相同,因此二者既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等同。其中,“挡风件”成长条状沿缝隙处延伸,不会把翅片组件和角形架间的缝隙完全堵住,意在解决出风不均、凝露严重的技术问题;“封闭元件 32”追求与蒸发器盘管 29之间的紧密接触以达到不存在间隙的封闭,使得空气只从特定排气口排出。

法院认同我方观点并于(2021)苏01民初2817号判决书中认定扬子空调构成侵权,判令扬子空调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赔偿金额方面,法院通过适用法定赔偿,参考专利技术的价值贡献、侵权产品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50万。

与前述“蒸发器”案同日开庭的还有另外一件格力电器诉扬子空调专利侵权案件,同样由三聚阳光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也取得了胜利。南京中院作出(2021)苏0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令被告扬子空调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格力电器第201110238207.9号“电机固定结构及具有该电机固定结构的空调器”发明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此外,上述两案答辩期间,被告扬子空调还分别针对两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均被我方律师化解。两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931号、第56581号审查决定中分别得以维持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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