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拌黄瓜师傅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法官详解“保密义务人员”界定

Miss鹭 2024-06-22 10:34:43

近期,两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其一为冷菜厨师李某离职后继续从事相关工作,被原公司索赔;其二为宽带安装工赵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改判协议无效。 李某原是某餐饮公司的冷菜厨师,与公司签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22 年 5 月离职后,于 2023 年 4 月被原公司起诉,称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索赔违约金及损失共 10 万余元。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普通冷菜厨师,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原公司诉讼请求。

赵某于 2020 年 9 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宽带装运维工作,2021 年 12 月与公司签署含竞业限制内容的协议。次月赵某离职并入职新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原公司以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申请仲裁,一审酌定赵某支付违约金 2 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协议无效,赵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记者观察到,近年来竞业协议不对等甚至滥用情况常见,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界定争议颇多。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彭鄢表示,审查竞业限制适用主体,先看“接触信息的可能性”,有机会接触保密信息的劳动者才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再看“利用信息的可能性”,非专业人员了解信息未构成重新择业便利,签保密协议即可。彭鄢还指出,竞业限制协议极大限制劳动者生存权和就业权,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旭东提醒,实践中用人单位除不当扩大竞业限制义务人范围,还存在设置天价违约金、拆分工资规避经济补偿义务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签相关协议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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