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法证的事业工勤人员,能否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4-05 08:30:34

总局答复:无综合执法证的事业工勤人员,

能否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问: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留言日期:2024-03-20

问:总局领导:您好!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03-27

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总局答复:吊销许可证时,是否还要并处罚款

问:

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改变了处罚种类的法律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4-01-19

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改变了处罚种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食品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举例。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很多类似于这种一般情节的处罚种类仅为“罚款”,严重情节的处罚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不是“罚款”种类的处罚。

上述例子这种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种类不同,也不存在包含关系,一旦认定为“情节严重”后,有两种处罚观点。

观点一是,只要认定为“情节严重”,就只能按照“情节严重”对应的“吊销许可证”等种类进行处罚,不能根据前面的一般情节给予“罚款”的处罚,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会导致前面的“罚款”处罚不再适用。

观点二是,条文前后不是“非情节严重”情况下适用和“情节严重”情况下适用的关系,不管情节是否严重,条文前面规定的“罚款”处罚都应当依法作出,如果再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同时再作出“情节严重”对应的“吊销许可证”等种类的处罚,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不会导致前面的“罚款”处罚不再适用。

总局领导,请问上述观点一和观点二哪一种正确呢?如果观点一正确,在面临“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情节不严重仅罚款,当事人认为情节严重提出听证请求仅吊销许可”这种情形的话,能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情节严重”呢?

答: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罚则规定,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首先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没收违法的成品和生产经营原料、工具等,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应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资质的处罚。当事人没有提请认定是否情节严重的程序。如果发现有利用此表述帮助相对人逃避罚款的情形,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1-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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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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