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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伴侣犬遭误安乐死,法律仍视其为“物”,过失致死难究刑责】海外新鲜事 热点现

【韩国伴侣犬遭误安乐死,法律仍视其为“物”,过失致死难究刑责】海外新鲜事 热点现场

近期,韩国网络社区等平台上传了一则帖子,内容是关于宠物医院因失误,将前来接受治疗的狗实施了安乐死。

尽管针对该帖子,接连出现了批评宠物医院管理不善的评论,但在现实中,如果兽医主张并非故意而是过失,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很困难的。

这是因为,虽然登记在册的伴侣动物已超过360万只,但韩国的法律和制度仍倾向于将伴侣动物视为所有物,而非家庭成员。

即便发生像网上帖子所述那样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就很难进行刑事处罚。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存在漏洞。

本文将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动物保护体系及制度改善努力等。

当伴侣动物因人为行为死亡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代表性条款是《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中的财物损毁罪。

《动物保护法》具体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以下行为致使动物死亡或达到死亡状态:▲ 残忍的方法 ▲ 公开场所 ▲ 非不得已情况下用作其他动物的饲料 ▲ 对人员构成直接威胁等。

实施此类行为者,最高可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不过,这些条款的结构通常是处罚故意虐待·杀害或明确规定的保护义务违反行为。因此,像本次引发争议的案例那样,因兽医等的单纯失误或业务过失导致伴侣动物死亡的情况,除非能认定为故意或违反保护义务,否则很难导向刑事处罚。

《刑法》上的财物损毁罪也没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因此即使伴侣动物死亡,若无法证明故意,也很难适用。

在2021年罗威纳犬咬死斯皮茨犬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无法证明犬主具有让狗咬死其他狗的故意,因此判定该指控无罪。法院当时指出的判决理由正是财物损毁罪没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

因此,如果因某人的过失或失误导致他人的伴侣动物死亡,比起刑事处罚,更有可能需要启动民事损害赔偿程序。

此时,由于韩国民法体系将动物视为物体或财产权的客体,损害赔偿往往以价值为中心,受到限制。

虽然在最近的判例中,也有认可动物的陪伴价值,一并计算精神抚慰金等的情况。但这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并非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韩国法制研究院的《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研究》(2025)针对这种法律空白指出,“韩国现行法制中,动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内容尚未具体化,法律约束力被视为不存在或较弱”。

随着社会对动物认知的改变,韩国国内加强动物保护的趋势也在持续。

2022年修订的《动物保护法》,具体化了动物虐待行为并加强了处罚,就是代表性例子。

违反《动物保护法》的案件发生及抓获数量也呈增加趋势。

据警察厅犯罪发生及抓获现状统计,2010年仅为69起的违反《动物保护法》案件(虐待·管理不善·违反营业者遵守事项等)发生数量,在2021年达到1072起,突破千起后,2022年为1236起,2023年为1290起,2024年为1236起,维持相似水平。

2010年为64起的抓获数量,在2024年达到了972起,创历史新高。

这被解读为,与其说是过去虐待动物行为增多,不如说是人们对虐待动物的认知发生了变化,导致举报和调查数量增加。

尽管社会认知已改变,但仍有众多批评指出法律处罚力度仍然偏弱。

根据大法院司法年鉴,2024年违反《动物保护法》的一审判决共114件,其中72件(63.2%)为包括罚金在内的财产刑,而实刑(有期徒刑)·缓刑仅为20件(17.5%)。2023年,一审案件112件中,59.8%(67件)为财产刑,实刑·缓刑占25.9%(29件)。

针对这种处罚“偏弱”的批评持续不断,大法院于去年初制定了违反《动物保护法》犯罪的量刑标准。

其核心建议是,若致动物死亡,基本刑期为有期徒刑4个月至1年,或罚金300万至1200万韩元;若施加痛苦或致伤,基本刑期为有期徒刑2个月至10个月,或罚金100万至1000万韩元。

从2027年起,《禁食狗肉特别法》(关于终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饲养、屠宰及流通等的特别法)将开始施行,以食用目的屠宰狗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因此,若将他人伴侣犬带走用于食用目的屠宰,根据案情,除了盗窃罪、财物损毁罪、违反《动物保护法》之外,还可能因违反《禁食狗肉特别法》而受到处罚。

将动物从民法中“非物化”的尝试也一直在进行。

如果说《动物保护法》处理的是虐待等行为的处罚,那么民法是规定动物受伤或死亡时的损害赔偿及所有权等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2021年10月,法务部提出增设“动物不是物品”条款的民法修正案,但在国会未能通过而被废弃。

最近的一次是今年4月,法务部长官郑成浩表示,将通过国民共识,再次推进“动物非物化”的民法修订。

也有调查显示,许多国民赞成动物非物化。

根据韩国盖洛普2022年的“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科学界动物实验、动物情感、食用狗肉相关认知报告”,认为应赋予动物生命体法律地位的意见占48%,高于反对意见(37%)。反对食用狗肉的意见从2015年的37%增至2022年的64%,而最近一年内有过食用狗肉经历的比例从27%降至8%。

欧洲一些国家等,已在法律体系中设有明确规定动物法律地位的条款。

据国会立法调查处的《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立法案例及启示》(2021),奥地利、德国、瑞士、荷兰、列支敦士登、捷克、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在民法中规定“动物不是物品”。

法国则加入了“动物是具有感知力的生命体”条款,承认了动物的特殊性。

法制研究院的《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研究》报告强调,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讨论,不仅仅是加强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更属于为明确动物概念、引导对动物与人类关系及社会对动物正确认知变化的先决课题。

报告还主张,不应止于设定单纯的宣示性条款,还需具体制定关于动物死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动物的强制执行禁止、离婚时伴侣动物的处理、禁止伴侣动物买卖等方面的立法或解释原则。

研究动物权利的律师团体“PNR”的朴珠妍律师建议:“民法上动物仍与物品等同对待,即使失去如同家人的伴侣动物,损害赔偿额也往往数额很小”,“民法应朝着承认动物不同于物品的特殊法律地位的方向进行修订”。

她补充道:“即使是并非故意的意外事故,如果加害者处于兽医或伴侣动物相关从业人员等职业上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位置,并且因其过失导致伴侣动物死亡等无法挽回的损害发生时,也需要制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处罚过失犯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