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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外卖员因为送餐定位出现了问题,和男子发生了争吵,没有想到,男子被激怒了,

福建,一外卖员因为送餐定位出现了问题,和男子发生了争吵,没有想到,男子被激怒了,拿起刀对着外卖员的颈部和喉咙刺去,造成大脑缺氧成为植物人,鉴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财,而男子被抓后却说:自己是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吗?

事情发生在2025年7月1日下午5点左右,外卖员接了一个单,送到某路段时,因为定位不准跟顾客一男子产生了纠纷。

两个人吵了起来,相互之间都不让对方,被激怒的男子气不过,直接从身上掏出一把尖刀,朝着坐在电动车上的外卖员腹部捅了过去。

外卖员本能地抬手去挡,两个人扭在一起,电动车失去平衡往左侧翻倒。

就在倒地的瞬间,男子手里的刀划过了李某杰的颈前部和后脖颈。

这一刀下去,外卖员颈部大出血,当场就不行了。

人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在重症监护室住了整整255天,一直到今年3月12日才出院。

人虽然出了院,却再也没醒过来。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他属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也就是植物人,损伤程度是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也是一级。

外卖员是1981年出生的,家里独子,上有老下有小。

他妻子说,丈夫被砍后一直毫无知觉,完全无法苏醒,现在只能靠他母亲在家照顾。

而男子当天下午6点左右就被警察带走了。

到了法庭上,男子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他供述说,当时外卖员骑电动车故意往前开走,他打电话叫对方回来,对方回来后他用左手搂住对方脖子问是不是想惹事,对方说“来,你打我啊”,他被激怒了才掏刀。

他母亲也作证说,儿子回家后告诉她,外卖员一直刺激他,说“爱打就打”之类的话。

但法院根本不认这套说法。

法院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可在这件事里,外卖员根本就没有对男子实施任何身体上的直接攻击。

两个人只是吵架,吵几句嘴在法律上根本不算“不法侵害”。

男子主动掏刀捅人,这怎么看都不是防卫,就是故意伤害。

但是男子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他哥哥证实,他十年前炒股失败后精神就出了问题,平时很容易暴躁,总觉得有人要暗杀他。

他母亲也说,他常年都在腰带上别着一把刀,出门就带着。

但司法鉴定认为,他虽然有病,但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该负的刑事责任跑不掉。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了男子八年有期徒刑,还要赔偿经济损失103万多。

男子家属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民事赔偿方面,男子家属愿意加到150万。

而外卖员妻子说,面对丈夫终生都需要人护理的现实和看不到头的治疗费用,她只能签了谅解书,接受这笔钱撤诉。

她说了一句话,听着特别心酸——“不是不追究,是追不起了”。

一个送餐定位的问题,几句口角,一把随身带的刀,毁了两个家庭。

男子说自己正当防卫,但法律上正当防卫不是这么用的——你不能因为别人跟你吵了几句,就拿刀往人家脖子上划。这不是防卫,这是犯罪。

一个拿刀往人脖子上划的人,说自己是在防卫,这话说出来恐怕连他自己都不信。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前提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什么叫不法侵害?是对方动手打你、拿刀砍你,是实实在在的人身攻击。

可在这件事里,外卖员从头到尾都没对男子动过手。

两个人就是因为送餐定位问题吵了几句嘴。

吵几句嘴就算不法侵害?那以后谁还敢跟人吵架?男子主动掏刀捅人,这怎么看都不是防卫,就是故意伤害。

有人说他有精神病,炒股失败后精神出了异常,常年腰带上别着刀出门。

这确实是事实,司法鉴定也确认了他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但这不代表他就可以随便砍人不用负责。

鉴定同时认定,他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也控制得住自己——只是他不想控制。

而外卖员妻子最后签了谅解书,接受了150万赔偿撤诉。

她说了句“不是不追究,是追不起了”。

一个植物人丈夫,终生需要人护理,医疗费是个无底洞。

她不是不想讨公道,是讨不起,这种情况下签谅解书,能叫真正的谅解吗?

正当防卫不是这么用的——你不能因为别人跟你吵了几句,就拿刀往人家脖子上划。这不是防卫,这是犯罪。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外卖员未对男子实施任何身体攻击,仅存在言语争执,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男子主动持刀伤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

其虽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仍须承担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