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失败!”北京,一52岁男子是装修工人,他为了省钱,租了间5平方2楼小屋,月租650元,为了出行方便,他又花249元买了辆二手电动自行车,他晚上回家,把电池带回去充电,不料,电池着火,瞬间点燃了房间里的被褥,男子被送往医院,烧伤面积达98%,不幸的是,男子没救回来,17天后,男子去世,家属告到法院,说火灾是房间年久失修,线路混乱引起的,要房东赔偿他们110万,法院判了
李亮52岁,为了生活,他在北京做了装修工人,他早出晚归,全靠电动自行车为他代步。
可他没有住处,为了省钱,他在一处村民的自建房2层租下了一间小屋。
小屋只有5平米左右,月租金650元,房东夫妻俩住在3层,平时和李亮并不多见。
2025年6月4日,李亮花249元,买了辆二手电动自行车。
到了晚上,他取下电池,直接把电池带到了小屋。
他心里琢磨,夜里把电池充上,第二天出门能直接用了,省得晚上在外面充电,还得来回照看电池。
他也没有想到,这款电池会引起火灾,让他失去了生命,要是能提前知道,他绝不会把电池带到屋中。
可世上没卖后悔药的,从买下电池到后面出事,算下来还不到8个小时。
2025年6月5日,大概在凌晨4点多左右,电池充电器在他床边搁着,可火花一闪,充电器线路出了故障。
火苗一下就窜了起来,狭小的5平方米小屋里全是被褥,一下就着起火来。
3层的房东听见了动静,他往下一看,2层往外冒出黑烟,房东赶紧往2楼跑去,其他租户也纷纷赶来。
他们齐心协力,一起把火扑灭了,可李亮被严重烧伤,烧伤面积高达98%。
家人接到消息,他们赶到医院,医生把李亮救治了17天。
可最后还是没能留住,李亮死亡,悲剧就这么发生了。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上面显示,起火原因是电池充电器的电气线路故障。
处理完后事,李亮妻子和一双儿女,把房东告到法院,索赔110万。
他们认为,房东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租屋里,线路老化,失修混乱,所以才导致了这场事故。
房东急了,他出租房子,在楼道、门上、墙上等多处都贴了禁止室内充电的警示。
而且,院子里有专门的室外充电棚,每间屋的电表,也都装了漏电保护器。
他该做的防护,全都做了,是李亮自行把电池带回小屋,深夜里偷偷充电,房东不可能天天进屋查看。
有人说了,怎样做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把租客手绑起来,还是要房东24小时站在租客身边?
不能一出事就找房东兜底,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自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说线路失修引发火灾,拿不出任何证据,和消防认定的结果不符合。
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得在合理限度里,不能要求房东为租户私下的违规行为无限担责。
李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不能把电池拿进屋里,他依旧不管不顾,自行拿到小屋里充电。
小屋里都是被褥衣服,都是易燃物品,这是引发火灾的根本原因。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亮家属的要求。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基础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
是李亮自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把二手电池带进狭小卧室深夜充电,是事故的全部 诱 因。
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家属的索赔请求。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不能把自身违规带来的风险,转嫁到别人身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