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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场,不能借争议拖延交接 这类争议先要核清: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场,不能借争议拖延交接




这类争议先要核清: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届满或者依法终止,退场期限如何约定,业主是否已经选聘新物业,以及哪些用房、设施和资料尚未移交,合同终止本身与欠费、债权债务、表决异议等争议,应当分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




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料,配合新物业完成交接,并如实告知物业使用和管理状况,《物业管理条例》也要求返还用房、资料,做好新老物业交接,这里说的是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并非不问期限就要求立即撤离。







争议能否成为拒绝交接的理由,各地规定更具体,北京、湖南明确,不能以业主欠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交接;深圳明确,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不能成为拒绝退出的理由,这些是地方规则,不能直接当成全国统一条文。







协商时可以把退场时间、移交清单、现场状况和遗留费用分别列明,调解是自愿选择,不代替责任认定,地方规定支持的,还可由街道、乡镇协调,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遗留争议,




有争议可以另行解决,但不能把交接长期卡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