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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64岁的老汉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女儿却在庭审中称

湖北恩施,64岁的老汉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女儿却在庭审中称,她是父亲当年伤害母亲后才降生的。女儿拒不认父,更不愿掏钱,面对这桩事件,法院最终这样判。
 
最近,湖北恩施法院通报的一起案子,让不少人感到心里堵得慌。64岁的廖某把亲生女儿李某告了,理由很简单,他老了,病了,没钱过日子,要女儿每个月给赡养费。
 
这听起来像是个“弃老”的事情,但实情却恰恰相反。在女儿李某的记忆里,这个父亲从未尽过一天的抚养义务。
 
两人的矛盾在2018年曾有过一次“了断”。当时廖某和李某的母亲离婚,双方在协议里写得很清楚,廖某承认自己多年没给过抚养费,作为交换,他承诺以后老了也不需要女儿养老。在很多人的朴素认知里,这叫“两不相欠”,既然你没养我小,我也就不必养你老。
 
但在法律面前,这张字条就是一张废纸。到了2025年,廖某身体垮了,生活陷入困境。他推翻了当年的协议,转头向女儿要钱,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
 
法官给出的理由很扎实,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和人身权紧密相连,不能像商品一样买卖,更不能通过私下协商来抵消。
 
李某在法庭上提到,自己的出生本身,源于当年廖某对她母亲的伤害。对于她来说,廖某不仅是一个失职的父亲,更是一个让她感到耻辱的人。她无法接受,法律为什么要保护这样一个“恶人”。
 
然而,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法院调取资料发现,廖某与李某的母亲在2010年办理了正式的结婚登记,这段婚姻维持了8年。
 
由于当年没有报警记录,也没有任何刑事判决能证明存在强迫行为,那张结婚证就成了法律认定的事实。在法官眼里,李某的自述虽然令人同情,但在缺乏铁证的情况下,无法动摇两人合法的父女关系。
 
很多人不理解,既然父亲当年没给抚养费,女儿现在凭什么一定要给赡养费?从法律逻辑上看,抚养和赡养是两条互不干涉的平行线。
 
廖某当年不给钱是他的错,李某当时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追讨。但这种权利的放弃,并不能成为她现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法律并不支持这种跨越几十年的“义务对冲”。
 
考虑到李某的实际生活也过得不容易,她只是超市的一名收银员,月薪3000多块,还要照顾母亲。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廖某提出的1500元诉求,而是酌情判决李某每月给500元。
 
法律守得住生存,却医不好人心。在这份判决书背后,那种被强行绑定的亲情重担,或许只能靠当事人自己去消解。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