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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5岁老师诱骗13岁女生独处猥亵仅拘5天,女孩萌生自杀念头。

校园本该是孩子最安全的避风港,老师本该是守护孩子成长的引路人,可上海这所学校的一名教师,却亲手撕碎了这份信任与安稳。01

校园本该是孩子最安全的避风港,老师本该是守护孩子成长的引路人,可上海这所学校的一名教师,却亲手撕碎了这份信任与安稳。

01、一颗润喉糖为诱饵,老师锁门侵犯3分钟

事发当天,13岁的小林因为喉咙干涩不适,想着信息课老师朱某香平日里十分和蔼可亲,便主动找到朱某香,想要几颗润喉糖缓解不适。

谁料朱某香当场拒绝了小林的小小请求,反而刻意抛出诱饵,许诺要给小林买奶茶润喉。单纯的小林毫无防备,满心欢喜地答应了朱某香的邀约。

在朱某香的指引下,小林独自跟着走进了教学楼3楼的微机教具专属休息间。可二人进入后,朱某香迅速将房门关上,突然上前抱住小林,肆意在孩子身上反复抚摸、实施猥 亵。

突如其来的侵犯让小林瞬间慌了神,她拼命挣扎、奋力反抗,可未成年孩子的力气,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整整3分钟的煎熬里,小林被困密闭房间,无力挣脱侵害。

直至施暴结束,小林才得以狼狈逃离房间,第一时间哭着找到班主任,将自己的遭遇全盘告知。

此时小林的恐惧与崩溃肉眼可见,但她本以为学校会立刻追责、为自己撑腰,没想到更寒心的事情还在后面。

02、学校极致包庇:只是手臂轻微摩擦而已

班主任在知晓完整案情后,第一时间上报学校管理层。可面对教师猥亵未成年学生的恶性事件,学校的处理方式彻底刷新了大众的认知底线。

按照常规流程,这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校方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监控证据,同时立即对涉事教师停职调查,杜绝二次风险。

但这所学校全程选择沉默、包庇、不作为:没有报警、没有取证、没有停职,任由施暴老师正常在岗,丝毫未受影响。

事发次日,看着学校毫无动静、朱某香依旧在岗,内心恐惧不安的小林才把整件事告诉了母亲林女士。得知女儿的遭遇,林女士又气又心疼,当即选择报警维权。

当林女士质问校方为何刻意隐瞒、拒不处理时,校方轻描淡写地回应:“没什么大事,就是手臂不小心轻微摩擦了一下。”

万幸的是,事发休息间监控是好的,完整、清晰记录下朱某香实施诱骗、锁门、猥亵的全部过程,铁证如山,容不得半点抵赖。

03、处罚轻到离谱!5天拘留换孩子一生创伤

铁证面前,涉事老师朱某香的猥亵行为无可辩驳。可最终警方的处罚结果,却让所有人难以接受:仅对朱某香处以行政拘留5日。

处罚落地的次日,小林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做全面检查,诊断结果狠狠刺痛了家人的心:中度抑郁、中度焦虑。

昔日活泼开朗、爱笑乐观的小姑娘,经历这场恶意侵害后彻底变了模样。长期的恐惧、压抑与自我内耗,让她精神状态濒临崩溃,甚至多次萌生自杀念头。

在家长的反复抗议、持续追责下,校方才对朱某香作出停职处理。但这份迟到的惩戒,根本无法抚平孩子的心理创伤,更无法平息大众的愤怒。

小林母亲始终坚信:该案绝非简单的治安案件,5日拘留的处罚严重过轻,朱某香的恶行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目前警方仍在对案件进一步核查取证。

04、深度普法:三重疑点,撕开处罚的不合理性

第一,5日行政拘留,明显违规从轻处罚

本案受害者小林年仅13岁,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群体,所以对朱某香依法必须从重处罚。无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都绝不适用5日拘留的最低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 亵 他人的,处5~10日拘留;猥 亵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警方作出的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明显的降格从轻处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案件恶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不匹配。

林女士认为处罚太轻,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原有处罚,要求重新依法裁定。

至于朱某香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还需要结合侵犯时间的长短,侵犯的程度,所造成伤害的后果来综合判断。

就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朱某香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的。

林女士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如果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公安说明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

第二、未成年人在学校内遭到侵犯,学校应当担责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而针对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的情况,学校也有报告义务,就是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但是这所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后漠视学生权益,存在严重失职,可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学校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老师的行为违背师德,停职达不到惩戒效果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身为一名教师,朱某香却对女学生小林实施侵犯行为,这已经违背了职业道德。

不管朱某香事后会不会被判刑,他都不能继续在这个一线教师岗位待下去了,否则女生的家长们都会担惊受怕。

学校事后对朱某香作出停职处理,虽然弥补了一开始不上心的过错,但这样的处理结果仍无法让人满意。

对于朱某香的行为而言,如果再让他接触未成年女生,很可能会出现第二个小林、第三个小林。

因此,应当将朱某将驱逐出教师队伍。

如果一旦确认朱某香的行为构成犯罪,那就应当将朱某香开除。

写在最后

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从来不是一句口号。校园本该是最安全的净土,老师本该是孩子最信任的守护者。

可这起事件中,师德崩塌、监管缺位、校方包庇、处罚偏轻,层层叠加的伤害,彻底击碎了大众的信任。

未成年的脆弱与善良,不该成为恶人作恶的底气。

期待官方重新核查此案,从重从严追责,还给13岁女孩一个公正,守住校园安全的底线!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