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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女子在便利店准备结账,一男子从女子身后路过时,由于手臂触碰到了女子,

浙江丽水,一女子在便利店准备结账,一男子从女子身后路过时,由于手臂触碰到了女子,女子随即转身质问男子为何触摸自己臀部,男子无奈道歉后离开,男子离开后,女子当即报了警,结果等店主调取出监控后,谁知女子又责怪起了店主。

据悉,8月28日深夜,涉事女子在便利店准备结账,此时,一身穿黑色短袖的男子从女子身后路过,结果路过的时候,男子的手触碰到了女子。

这名女子当即转身大叫称男子触碰到她的臀部,男子解释称自己没有触碰到,并指着监控称可以调取监控,但是女子依然不依不饶就说是触碰到了,随即女子要求男子道歉,无奈,男子鞠了一躬后又做出了道歉,随后便离开了便利店。

女子越想越气,随即要求店主调取监控,因角度问题,柜台一侧的监控并未记录道关键细节,另一角度的监控也没有拍到,女子还是认为自己被触碰了隐私,于是直接拿起了电话报了警。

民警来到现场后,店主陈先生想到了还有一个视角的监控,于是便将其调取了出来,监控中,男子因为贴着女子身后离开,手在向后收的时候碰到了对方的单肩包,结果却被对方一口咬定是猥亵。

当女子看过监控后,承认这是误会,随后便直接质问店主,为什么第一次没给自己看这个监控?

而第二天,涉事男子和妻子再次来到店里,向店主表达了谢意,称如果不是这些监控,真的要身败名裂了。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能不能反过来追究这个女的责任,现在诬陷成本太小了,以后看到不认识的异性都退避三舍了,如果没有监控,是不是这个男的就要进去了?

还有网友说,话说回来,碰到也没关系,又不是什么特殊位置。

也有网友说,这很正常吧,如果是坐电梯人很多,或者是坐地铁的时候,触碰到别人不是很正常吗?

其实,诬陷不应该是零成本,虽然女子看过监控后,认为这是误会,但是,女子毕竟诬陷了男子,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男子也被迫向这名女子道了歉,是不是反过来,女子要向男子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所以,女子也是要向男子道歉的,道歉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也是相当的,就是说,女子必须要去这个店铺内,当着店主的面向男子道歉,如果女子拒绝道歉的,男子可以要求女子公开道歉,那么影响就更大了。

如果监控看不清,男子是否会被处罚?

除非男子承认碰到了对方的臀部,并有猥亵的主管故意,否则的话,男子是无需承担行政责任的,毕竟,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监控也没有拍摄清楚,那么,男子也不承认的话,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不能随意对男子进行行政处罚的。

当然,男子也是可以直接报警称被对方给诬陷了,以此要求追究对方的责任,当然,即便报了警,按照正常来说,也是很难去追究对方诬告的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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